与合作社容易混淆的几个概念

合作社概念解析,合作社和公司的实质差别

合作由来已久,合作形式多样

合作这种生产生活方式,在人类社会存在悠久,几乎和人类社会发展史同步。而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才100多年历史,合作社只是人类合作的一种方式而已。我国是拥有5000多年农业文明的大国,合作在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中司空见惯,互助性合作一直在我国农业生产中占据重要地位,一般是基于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互助合作。

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虽然都是合作的形式,但不是合作社

有组织的农业生产合作是20世纪后进入我国生产实践。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生产领域的合作更多是松散型合作。典型的是建国初期的互助组,更多是基于劳动力、生产资料的自愿合作。后来,国家考虑到整体布局,就开始过度升级互助组,从初级社到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土地、生产资料等私有财产变成公有财产,农户没有退出的自由,最后人民公社变成政经合一的组织。农业生产活动由集体统一管理经营,社员按照工分进行分配,干好干坏差别不是很大,加上没有退社自由,最后造成大锅饭的局面。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虽然都是合作的形式,但不是合作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合作社

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对"队伍基础、三级所有"的集体所有制进行改革,修改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集体所有体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形式,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成员基于社员身份进行的合作,进入集体没有选择余地,退出在一段时间内也是不允许的。集体经济组织仍然是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主体,不少地方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代理运营。集体经济组织也是合作的一种形式,也不是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只是农民合作的一种方式

我国农村90年代后期进行市场化改革后,农民进入市场需要联合。这个时候一些地方开始探索自愿基础的农民合作,政府也有意识地引导农户通过合作社这种形式开展合作。合作社的模式从国外引入,包括欧美模式、日韩台模式,叫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成员可以自愿加入和退出,一般是基于共同从事的某种产业进行合作,统购统销、技术指导是大部分合作社的实际功能。这种合作社也就是我们通常所指的合作社,最基本的特征是民主管理和服务社员为主,进退自由,合作社一般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以提供农业生产需要的社会化服务为主,合作社收益由合作社成员按照贡献进行分配。它和我国以为各类合作组织的重大区别就是基于产业而不是基于身份进行合作,进退自由,可以跨区域经营。

不能简单用国外合作社的框架来要求和判断我国合作社发展状况

在我国农业生产合作实践中,完全按照国外模式运营的合作社不是很多,有我国农业生产和社会文化特色。不能以国外合作社的原则标准直接衡量我国合作社发展,应该以我国农业生产实践需要的合作组织形式来衡量我国合作社的发展,坚持只要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发展,有利于服务成员生产,有利于促进成员增收的标准酌情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