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的信托风波 (今天股市行情和信托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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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简单的说,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随着金融的不断完善法制,信托的财产管理职能扩展到成为融通资金,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职能,社会投资功能,公益服务功能等等!

信托的起源 (普遍版本)

1,埃及的遗嘱托孤

原始的信托行为发源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遗嘱托孤”。信托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遗嘱,其中指定其妻继承财产,其子为受益人,并为其子指定了监护人。

从法律的角度讲,信托源于罗马法“信托遗赠”制度。《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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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大的信托,刘备白帝城托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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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国的USE(尤斯制)

从操作的层面上说,现代信托起源于英国的“尤斯制”。

英国在封建时代,人们普遍信奉宗教,按照当时的基督教义,信徒“活着要多捐献,死后才可以升入天堂”。这使得教会的土地不断增多。

根据英国当时的法律教会的土地是免征役税的。教会土地激增,意味着国家役税收入逐渐减少。这无疑影响到了国王和封建贵族的利益。于是,13世纪初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一个《没收条例》,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团体的,要得到国王的许可,凡擅自出让或赠与者,要没收其土地。

当时英国的法官多数为教徒,为帮助教会摆脱不利的处境,通过“衡平法院”,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创造了(尤斯)制度。尤斯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

随着封建制度的彻底崩溃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契约关系的成熟,商业信用和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使尤斯制度逐渐演变为现代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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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世纪初传人英国的“圣方济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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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国,法人信托的产生

现代信托制度于19世纪初传入美国。最初,与英国一样,也是由个人承办执行遗嘱、管理财产等民事信托业务。为促使资本集中,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信托公司应运而生。美国最早完成了个人信托向法人信托和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的转移。

美国于1822年成立的纽约农业火险放款公司,后更名为农民放款信托投资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说现代信托公司源于保险,公司制的信托理财产品最早是通过保险业务员向大众销售,最后又从保险业分离出来。

如今,在美国的金融体系中,信托机构与商业银行享有同等地位。从资产拥有情况来看,美国的信托资产、银行资产和保险资产三分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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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在我国的几个发展阶段

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宣告了中国开始引入信托制度。

信托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由此获得的收益或者造成的损失,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6月5日公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当前信托市场已经出现了达不到预期收益率,免收手续费的产品,表明信托公司对达到预期收益率的十足信心。

2007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要求信托公司清理固有投资、并申请换发新的金融牌照。对于这两项新规定的具体实施过程,银监会做出了3年过渡期的安排。此番信托公司换发新金融牌照,其变化不仅在于去掉了信托投资公司名称中的“投资”两字,更重要的是引导信托公司将投资者定位转向高端理财客户、并积极拓展新业务。

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需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自有资产,不参与清算。信托公司如经营不善、倒闭、破产,信托财产应移交给其它公司,使得信托财产的管理连续有效。

据统计,截至2012年8月已公布的半年报中,共有86家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东或流通股股东名单中出现了信托公司的身影(不包括信托计划),但是实现控股的仅有两家,共同持股的有4家。信托公司共持有上市公司22.29亿股,持股市值约为190亿元。如果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的话,信托公司持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最多,而银行业仅有1家,证券期货业仅有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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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起源 (*咸平郎**版)

15世纪,欧洲大陆兴起了发现新大陆的热潮,人们被各种传奇鼓舞着,希望找一条通往遥远东方神秘而富饶的中国的道路。

1533年,250个英国人每人各出250镑,弄了三艘船雇了200个水手,委托他们沿大西洋向北,找一条通往中国的海上通道。

这200个水手真不含糊,他们一路向北,来到了北极。途中在挪威附近遭遇了特大风暴,三艘船被风浪打沉了两艘,最后只剩下最大的一艘莫斯科威号,他们还是坚持着到了北极。上岸后他们滑雪橇在荒原上搜寻了2000公里,直到遇到了欧洲历史上有名的恐怖大王艾文,才知道此路根本去不了中国。他们用钢笔和墨水交换了艾文手里的貂皮等土特产,“双方都觉得这是一桩很划算的交易”,又千辛万苦回到了英国。

他们没有完成预定的任务,只是证明了北边的路到不了中国。于是他们用艾文的貂皮换了钱偿还了商人们的投资。

250个商人没有跟着他们一道前往,他们知道,既然委托了这200个水手,唯一正确的选择是信任他们。

水手们接受了委托,他们认为这是250个投资人对他们的信任,唯有恪尽职守方能报答这份信任。所以他们才不辞辛劳,哪怕遇到船被风浪打沉这样的事也坚持不辱使命。没有找到去中国的路算是没有完成任务,因此水手们要把钱还给投资者。

这就是信托责任(trust)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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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即公信

从那以后,信托责任成为一种根植于职业经理人内心的基本价值观:公职即公信(a public office is apublic trust)。西塞罗把它解释为,如果一个人担任了某一职务(to hold an office),他就是这一职务上的官员,他就承担了一定的义务,他就应该是负责任的。同时,人们把与这个职务相连的权力放心地交给他,相应地就会期待他能够有责任心地行使这个权力,在处理事务时充分考虑他人的利益。

这样的原则后来成了文明社会的共识。

1841年,一艘邮轮威廉·布朗号在北大西洋不幸撞上了冰山沉没了。41位幸存者挤上了一条小船,然而这条小船超载,随时可能面临灭顶之灾。两天后,为了让更多的幸存者活下来,船员们把14名男性乘客扔到海里,留在船上的是两位已婚男乘客,一个小男孩和所有女性乘客,还有船员自己。当时的法庭记录到:“没有一位船员被扔到海里。他们当中有一个厨师,还是个黑人。”要知道,美国那时种族歧视很严重。

第二年,罹难者家属把船员们告上法庭,联邦法院把这件案子当谋杀案审理。

赫尔墨斯是幸存者当中的一名船员,他的律师在法庭上为他辩护说,当船沉没于汪洋大海之中时,每个人都回到了自然人的状态,每个人都可以尽心尽力地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不必再去考虑文明社会给予他们的责任。所以,赫尔墨斯出于自我保护的动机,“在这奇特而紧急的情势之中扔下乘客的做法是无可厚非的”。

法官却不这么看。船员有船员的义务,即使他们回到了自然人的状态,这种义务仍然跟随着他们。

法官的判词里写道:“社会法则的本质将船员和乘客置于不同的关系之中,我们可以很有把握地宣称,船员的义务就是保护对他们充满信任的乘客,而不是牺牲乘客。”

最后,赫尔墨斯被判有罪。

就是说,信托责任的观念排斥对自我的过分关注,包括滥用权力。几百年的时间里,信托责任的概念延伸到权力的合法性上,人们普遍认为,当拥有权力的人滥权或以权谋私,那么权力就不具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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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权力之殇

正如教皇约翰·保罗二世在《百年通谕》里指出的那样,“当权力不能被正确地行使,甚而妨碍到他人利益时,它将失去其合理性。因为其出发点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这种利益不是来自于事业的整体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共同积累,相反,它来自于损害他人利益的非法盘剥和投机,来自于对他人之间团结和谐的践踏。这种权力完全是不正当的,在上帝和他的子民眼中,它是一种滥用。”

这种观念本来就来自于宗教。世界上所有的宗教,无论大小,大多都尊崇这样的伦理原则,那就是对自我的过度专注会扰乱心智,让人们失去判断是非的能力。要摆脱自我焦虑始于对自身的反省与检验。正如《旧约·以西结书》里说的:“祸哉!牧人只知牧养自己。牧人岂不当牧养群羊吗?”

2009年的华尔街金融危机中,以雷曼兄弟为首的大企业的高管们就是这样只知牧养自己的牧人。那些身居高位,拿着巨额年薪和花红的人在金钱和利益面前几乎放弃了自己的职守,为了一己私利不惜牺牲投资人和股东的利益,最终导致了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