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包**协议”法院不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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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包**协议”法院不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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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富商看中了一个年轻貌美的女大学生。提出,两人签订一个五年的“*养包**协议”并支付给女大学生200万!

“*养包**协议”法院不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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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养包**两年后,富商突然反悔了,觉得这些钱花得不值。就找女大学生要回这笔钱,女大学生当即表示:“这钱我一分都不会退,找我退钱?我还要追究你违约呢。”

于是富商诉到法院要女大学生还返这200万。

一审法院认为这个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判定协议违法,要求姑娘返还给男人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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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姑娘心中很不情愿,于是就上诉到了杭州中院。二审法官是这样说的:对此“*养包**协议”是否有效不做审理,直接判决: 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裁判理由是,该判决遵循了一个基本的法理,那就是: “以无耻之对价签订的契约不享有诉权”。 上述法理简单地说,就是无耻双方签订了一个无耻的民事条约,这个民事条约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对此条约都没有诉权。换言之,在这个民事条约下,一方占了便宜算你好运,一方吃亏了算你倒霉,谁也不用多说什么。

这个判决向人们表达了一个意思,如此伤风败俗地事情你们也好意思拿到桌面上来说?你们偷偷摸摸暗地里做了也就做了,还好意思跑到法院来告状?我们法院拿的是纳税人的钱,哪里有功夫来审你们这种伤风败俗的事情?即本案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那么“*养包**”这种伤风败俗的事情,是法外之地吗?

本律师就该案说法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判决协议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毛病。但是无效后处理返还200万元。不妥。因违反公序良俗,且女方付出的对价无法返还,同时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二、二审法院判决。如确实依据了“以无耻之对价签订的契约不享有诉权”这一法理,那么问题来啦:一方面,大陆法系中,双方不同的对价是否均为“无耻”?对“无耻”的判断是否会令审判陷入过于自由裁量的泥潭?另一方面,本案所涉*养包**、200万支付是否构成对第三方的侵权?是否仅属民事纠纷?都有待法制体系判定。所以认定没有“诉权”应为不妥。

三、本案所涉“*养包**协议”的利害关系人,比如双方配偶(如有),可以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女方返还依据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协议,取得的无合法依据之财物;甚至可主张重婚犯罪;二审法院“不在诉讼管辖范围”之判决,等于间接认可了卖淫嫖娼(是否构成卖淫嫖娼在后文阐明)的合法性。与“不是你撞的,为什么去扶?”之灵魂拷问如出一辙。从根本上违反了立法初衷。

四、卖淫嫖娼(Prostitution)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阴道交、口淫、手淫、*交肛**等)的行为。卖淫、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那么问题又来啦,“*养包**”是否构成卖淫嫖娼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一)、“不特定的同性或者异性”是指婚姻关系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人,并没有数量限制。(二)、实际执法中,“*养包**”难以认定为卖淫嫖娼,是因为难以取得双方以金钱、财物作为*行为性**对价的证据。(三)、具体到本案,双方已然“不打自招”、证据确凿。

因此本案认定为卖淫嫖娼于法有据,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综上所述。本案的正确处理办法是,移送公安机关,就其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处理。

法治社会,公权力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不应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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