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股份发行
- 普通股与优先股
【负债】 收取固定利息;到期收回本金;不参与企业经营;不承担企业亏损
【优先股】 利润分配优先权(固定股利率);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参与公司红利分配(剩余股利)
【普通股】 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决策参与权;优先认股权
优先股发行限制
不允许:发行在 股息分配 和 剩余财产分配 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提示】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同股同价、同股同权
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发行方式
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优先股发行数额限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 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 ,且筹资金额 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优先股股东可以参与股东大会表决的情形
修改公司章程中 与优先股相关 的内容 一次或累计减少 公司注册资本 超过10%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发行优先股 【提示】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制度
公司 累计3个 会计年度或 连续2个 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可积累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不可累计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提示】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股息支付 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
- 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 发起人、法人 发行的股票,约=应当为记名股票,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提示】法人股东必须记载法人名称,不能记载该法人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股票的发行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平价和溢价、不能折价发行)
股份转让
- 股份转让的方式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 背书 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 交付 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 或者公司 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 ,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股份转让限制——防止操纵股票价格和圈钱套现(考查主观题)
发起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 不得转让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不得转让
董、监、高转让限制

图为:董监高转让限制
董、监、高买卖限制(防止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报告、业绩快报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 股份回购
除下列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减资 :股东大会决议;收购之日起 10日内 注销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股东大会决议; 6个月内 转让或注销 异议 股东要求回购股份(仅限合并、分立异议): 6个月内 转让或注销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让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 维护 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依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 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 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提示】公司 不得接受 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债券
- 记名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记名债券的转让:背书方式无记名债券的转让:转让人交付债券即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
- 可转换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指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在发行时规定了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条件与方法,当条件具备时,债券持有人拥有将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 选择权 【凡在 发行债券时 未作出转换决定的,均为 不可转换债券 】
【提示】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且在发行时必须规定转换办法
- 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债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