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强奸未成年小姨子,获刑十年

#姐夫4次强奸07年小姨子获刑10年#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周某于2021年7月底及2021年8月上旬、中旬在顺德区某房内强奸徐某(07年出生)4次。于2021年8月13日左右,在顺德区某房的客厅中用手摸原告的胸部。

男子多次强奸未成年小姨子,获刑十年

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强奸四次,获刑九年。这个是不是算判得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 罪】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女幼**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女幼**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女幼**或者造成*女幼**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是刑法关于强奸罪的处罚,一般的强奸犯罪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法律规定的加重情节的,才会判处十年以上的刑罚。

从上面规定来看,其他几种加重情节都是很明确的,但第一项“ 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情节恶劣的 ”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什么样的情形才算情节恶劣,这里就很模糊,也必然就会有争议。从正常的法律理解来说,第一项的情节恶劣情形应当与下面所列举情形的危害程度相当。

198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列举了几种情形, 其中包括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给大家看另外一起案例。根据法院查明事实: 冯某某于2014年6月同被害人耿某的母亲李某结识,后共同生活,被害人耿某(女,2007年4月1日生)随同其母亲生活。被告人冯某某明知被害人耿某系*女幼**的情况下,仍于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间,利用同被害人耿某共同生活、接送被害人耿某之机奸淫被害人耿某十三次

男子多次强奸未成年小姨子,获刑十年

强奸未满十二周岁*女幼**,次数达到13次,应该说,比起这个案件更加严重,更加恶劣。但这起案件最后也就获刑九年六个月。

如果就这起案件来说,不属于情节恶劣情形的话,按照奸淫*女幼**处理, 一般的刑期是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按增加一次的话,以顶格增加一年的刑期,最高其实也就到八年有期徒刑左右 。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九年,算是顶格处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