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男网友咨询:半年前,与一女网友见面约会,互生好感,相聊甚欢,饭后二人直接到附近酒店开了房,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起床后,女网友说想买个包,钱不够了,男网友当即就给了她500元让她去买。后来男方给女方发微信联系,女方不再回复。男网友怀疑这个女网友是做小姐的,担心自己被执法部门按卖淫嫖娼处罚。

这名男网友担心的问题实质是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卖淫嫖娼: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或者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非法性关系的一种违法行为。
我国法律严禁卖淫嫖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需要以下证据。1、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抓获报告。2、违法者交待的卖淫嫖娼事实。3卖淫者或嫖娼者的指认。4、用于*交性**易的钱款,包括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5、现场遗留的避孕套等物证。一般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不再追诉。

律师意见:本案中,男网友是抱着与这名女网友发生一夜情的心态去开房、发生性关系的,不具有嫖娼的主观心态。给女方财物的行为发生在*行为性**之后,且事先并没有约定钱款数额。所以不可能被认定为嫖资,男方不会被执法部门认定为嫖娼行为。而女方则不同,女方很可能是利用发生*行为性**而获取男方财物,有可能被认定为卖淫行为,但是因为*行为性**时间已经超过半年未被执法部门发现,不会被追诉了。卖淫嫖娼虽然够不上刑事犯罪,但毕竟是违法行为,被罚款不说,还可能得性病,被治安拘留等,轻者失掉工作,重者妻离子散,切不可轻意以身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