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的境内境外机构投资者
一、合格的境外投机构投资者(QFII)
1.概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是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审核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
2.实质是一种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证券市场的过渡性制度。
3.时间:2002年11月正式实施
4.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5.投资范围
可以参与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新股发行、债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也可以参与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6.持股比例
单个持股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全部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1.实质: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換、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2.时间:2007年
3.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4.特点
(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格认定较为严格
(2)许可投资的证券品种和比例存在一定限制
①品种限制
除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有下列行为:购买不动产;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购买实物商品;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②投资比例限制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20%;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舍,集合计划净值的10%;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
(3)进出境资金受到监控
①托管人应在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汇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汇入的明细情况
②托管人应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个月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资金汇出入、结购汇、资产分布及占比等信息
③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境外投资情况报告(包括投资额度使用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