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诈骗如何推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解释)

现实生活中以借款为掩护,实施诈骗行为的犯罪屡屡发生,稍不留意便会落入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司法实务对于是民间借贷还是刑事诈骗往往很难区分, 当事人如何准确鉴别并在有效保留证据后依法维权?

我国法律中并未对借款型诈骗的概念予以明确规定,通过对司法实践案例中犯罪嫌疑人行为特征的概括,借款型诈骗一般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欺诈、虚构等手段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其财物,最终与行为人发生借款借贷关系。 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以借款之名,行诈骗之实。

由于诈骗罪是故意犯罪,所以借款型诈骗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拒不归还借款的目的,同时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难点,往往也是最具有争议的部分。如果不能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仅是在借款过程中使用了欺诈性手段来获取借款,那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便仅仅是具有欺诈性质的民事借贷法律关系,不能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因此,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界定欺诈性质的民间借贷关系与借款型诈骗的关键。

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直接证据,即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承认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情况在此不做赘述。

第二种方式是犯罪嫌疑人并不承认其主观犯意,司法机关更多的是靠推定来证明其有罪。

应如何对其主观目的进行推定,接下来将从借款前后两个时间段来做分析。

一、借款之前的欺诈行为

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总结了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其中一种情形是: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虚假承诺或虚构事实

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双方多为朋友、亲戚等熟悉的人,在借款时会如实告知被借款方借款用途,让被借款人能根据自我认知判断是否借款给借款人,双方基于相互的信任产生民事关系。

而在借款型诈骗中,借款人多许诺被害人以高利息、低风险等诱人条件来骗取对方建立信任关系,实际中这种高回报没有也不可能发生,行为人自身也不具备支付被害人高利息和本金的能力。

(二)隐瞒、欺骗自身财产状况

借款人财产状况是借款时存在的客观事实,也是被借款人处分其财产的重要依据。 借款人隐瞒其现在以及未来无力偿还债务的事实,仍向对方骗取*款贷**,借款人的主观心态不难想象,就是占有这笔借款,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未来未偿还借款,可认定其构成借款型诈骗罪。

请注意 ,这里借款人隐瞒、欺骗的是自己资不抵债且无力偿还的事实。相反,如果在借款关系发生时,借款人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资金、不动产等财务的,即使其使用了欺诈手段,或是最后产生因生产经营不善造成资金链断裂等各种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笔者认为都不能轻易的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种情况应综合其他因素进行审查推定。

二、借款后行为

首先来看一个案例。

张某建以高息借款手段非法骗取他人资金构成诈骗罪案,张某建以支付5%/月利息为诱饵,隐瞒事实真相,多次以借为名从刘某军、张某军处骗取现金246000元用于赌博等活动;其间,被告人张某建先后支付给刘某军、张某军“利息”35000元。2007年年底被告人因无力偿还欠债而潜逃外地。

法院认为: 张某借款后,用于高利息借给他人赌博,自己也赌博,靠放高利贷和自己赌博赢钱来还款,本身即属非法,最终无钱还债又逃跑藏匿,使受害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张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采用蒙骗的手法隐瞒借款的真实用途,仍以高利息借贷,最后无法归还巨额借款又逃跑,结合这些综合分析张某在主观上具有对“借款”概括的非法占有的故意。

据此案例,做如下分析:

(一)借款人在获得借款后进行赌博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或是用于满足自身的大肆挥霍行为 ,笔者认为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符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总结的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之七种典型情形。

在借款人大肆挥霍所得借款时,他不用于维持日常开销,不用于正经投资,从“钱都用出去了,怎么还嘛!”很明显可以知道,对于借款人偿还此笔债务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

而对于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赌博或是炒股票、炒期货或是买卖不动产等高风险投资行为,我认为应该分开讨论。

首先 是赌博行为,该行为本身即是非法行为,同时又具有高风险,想靠赌博获得高回报从而达成还款的目的,笔者认为是不现实的,借款人的主观态度处于一种“反正我也不还钱,输也就输了”的状态,其用借款参与赌博的目的更多是为了满足自己赌博时的快感,并非为了偿还债务,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 高风险的投资行为是否构成《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里所总结的大肆挥霍还有待商榷,根据河南省《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行为人仍将骗取的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如炒股、炒期货等活动,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有在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借款人的高风险投资行为才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取得借款后的逃匿、隐藏行为。 在张某诈骗案中,法院对于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主要是依据其无法偿还债款后的逃跑藏匿行为,笔者认为逃跑、藏匿行为是最简单也是能最清晰反映其主观目的的客观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 单纯的逃跑行为并非一定是具有对借款非法占有目的 ,上面所指逃匿行为应该是发生在款项到账后的同一时刻,或者是与欺骗借款行为具有连贯性的时间段,而对于借款后经济条件恶化,无力偿还债款而逃跑的行为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概括的认为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 笔者认为借款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并不能完全对抗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借款人的还款行为更多的是出于一种害怕的心理,害怕被告发被追究法律责任。最重要的一点是其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欺诈手段获得借款已经构成诈骗罪既遂,后续的还款行为不能否认借款人借款伊始的主观目的,该行为只是为了对抗法律的自我保护手段。所以应该将还款行为认定为退赃,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而非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否定。

综上所述,行为虽然不能完全代表主观,但行为可以反映出行为人最真实的主观意愿。在此类案件的办理中,应将主观与客观相结合,通过客观事实去印证其主观想法,尽量完整的评价其行为,厘清民间借贷与借款诈骗的边界。

同时,在这里提醒各位读者,借钱时一定要谨慎,防止自己落得“借钱时万般讨好,还钱时深陷泥沼”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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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非法占有怎么认定,贷款诈骗罪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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