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司在北交所上市条件 (北交所上市只是新三板挂牌公司吗)

来源〡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郇海亮团队

加强对北交所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行为的管理,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文主要对涉及北交所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归纳、总结,以供交流学习。

一、法律规定

(一)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证券法》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关于北交所上市公司锁定期之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规定,上市公司上市时已盈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所持公开发行前股份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上市时未盈利的自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具体见下表。

序号

发布机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

北交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2.4.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4.6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本节相关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前款规定期间内离职的,应继续遵守前款规定。

2.4.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本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2.4.15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本规则第2.4.14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期间。

2

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二、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

(一)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

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北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实施情况;拟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三十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前款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指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二)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股东

对于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股东,北交所上市规则对于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也作出了12个月的锁定期限制。

序号

发布机关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股东

1

北交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2.4.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上市时已盈利的,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及离职后6个月;上市时未盈利的自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此外,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序号

发布机关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北交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2.4.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2.4.5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2.4.6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本节相关规定。

2.4.9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因违反本所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4.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1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2

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二、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

(一)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

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对于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参照适用北交所上市规则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序号

发布机关

第一大股东及最终实际控制人

1

北交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2.4.16 本节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参照适用本节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五) 提交IPO申请前12个月内的新增股东

根据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中的规定,对于公司提交IPO申请前12个月内的新增股东,锁定期为自新增股份取得之日起36个月。如该等股东系公司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新增的股东,可以申请豁免该等锁定,适用《公司法》第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一年锁定期。

序号

发布机关

提交IPO申请前12个月内的新增股东

1

证监会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三、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上述新增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九、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期间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增加的股东,以及因继承、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可以申请豁免本指引的核查和股份锁定要求。

(六) 核心技术人员

北交所对于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通过专项资产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锁定和减持作出了规定,具体见下表。

序号

发布机关

核心技术人员

1

北交所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2.4.5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他投资者参 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三、 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锁定期之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序号

发布机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

股转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订)》

2.8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二)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股东

对于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股东,新三板业务规则无特殊的锁定期的限制规定,主要遵循《公司法》关于“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新三板业务规则无特殊的锁定期的限制规定,主要遵循《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转让比例的限制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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