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一般人来讲,离婚虽然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但毕竟还是可以解决的。
但是如果有一方成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比如说丈夫因为车祸而成为了植物人,妻子还能要求离婚吗?如果男方是精神病患者,应该怎么办?如果法院判决不准许,他们一辈子都不能离吗?

案例解读
梅楠和杨新是大学同学,毕业之后第二年二人就登了记结了婚。随后生有一女。后来二人下海经商,有了一定的积蓄,经济条件也越来越好,夫妻感情也越来越深。但不料天降横祸。
在结婚后两年的一天,杨新从外地考察市场情况回来的途中,发生了车祸,经医院全力抢救,虽然生命已无安危,但杨新却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医生认为其苏醒的可能性很小,存活时间不定,一家人的重担都落在了梅楠一人身上。
经过半年的艰难生活,梅楠终于不堪重负,向法院起诉了离婚,而杨新的家人则对她十分气愤,认为她不讲道德,没有良心。
梅楠很是苦闷,难道我的一辈子就应该这样没希望的活着吗?法院会支持自己的离婚请求吗?道义与人生该如何抉择?

律师说: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
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
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在案例一中,杨新现在是植物人,他有可能会随时苏醒,也可能会长期昏迷,因此像这样的离婚案子是比较特殊的一种。在这种情况下,要考虑照顾植物人,不能使植物人因为离婚而无人照顾,失去生活依靠。
因此,如果准予双方离婚,无异于是将植物人置于死地。但是,法律是利益兼顾的社会调控器,不能只考虑植物人一方,还要考虑植物人的配偶一方的情况和感受。
因为与植物人生活在一起,实际上已经毫无“夫妻关系”可言。这样的婚姻,与其说是“婚姻”,倒不如说是“主仆”。这种情况下,双方的状况足以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了。判决离婚,在婚姻法上是不存在问题的。
所以,法院在兼顾植物人和配偶的婚姻权利的情况下,如何对个案作出合适的判决,的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分析研究。从而保障双方的利益都能实现,而不能以牺牲一方的利益来满足另一方的利益。

对此,依据律师的意见来看,如果杨新的父母有能力照顾杨新的话,则可以准予梅楠离婚的诉求。当然,在分割财产时,应该考虑到杨新没有劳动能力的情况,多分一部分财产给杨新,以保障杨新日后的生活【比如请护理工】。
如果杨新的父母没有能力来照顾杨新的话,则法院可以在准予离婚的同时,要求梅楠定期来照顾杨新或者并支付给杨新一部分生活费用【主要是请护理工的费用】。
这样,既能保证杨新的生活质量,也能实现梅楠的婚姻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