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收到骚扰电话是身份泄露吗 (经常收到骚扰信息怎么举报)

“叮咚,您有一条未读消息!”

用户频繁遭到骚扰短信的“轮番轰炸”,

不堪其扰……

骚扰短信是否侵犯隐私权?

个人信息如何保护?

老是收到骚扰电话个人隐私泄露,经常收到骚扰短信怎么举报

王先生多次收到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

内容包括办理金融业务、

各种培训课程等等,

甚至还会被催讨莫须有的欠款,

让人不胜其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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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上工信部网站查询后得知,

来信号码这一串长长的数字,

学名叫“电信网码号”,

归属于通讯增值服务运营商Z公司。

但王先生与Z公司之间没有经济纠纷,

也不曾有业务往来。

于是,王先生起诉到人民法院,

请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被告Z公司表示,

王先生收到的短信

均是Z公司的客户委托Z公司发送,

审理中,Z公司拒绝披露

委托发送短信的客户信息。

被告Z公司认为,

涉案行为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

原告的姓名、手机号码、财务状况,

都是在原告办理业务中自行提供,

属于公开的信息。

经审理,人民法院查明,

涉案电信网码号是Z公司备案及使用,

Z公司的客户可以

通过该电信网码号发送短信,

但Z公司对客户要求发送的短信内容

仅做形式审核,

未尽平台的注意和管理义务。

故人民法院认为,

王先生的姓名、手机号码、个人财务情况等

属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

同样适用隐私权规定受到保护,

Z公司侵犯了王先生的隐私权。

考虑到Z公司行为性质、后果,

以及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原则,

判令Z公司向王先生书面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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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制骚扰短信,保护个人信息合法有据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私密空间不光指传统意义的物理空间,也包括人的内心世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本案中原告的姓名、手机号码及个人财务信息,单独或者结合后 能够达到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作用,属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 ,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加强平台治理,促进企业参与源头预防

本案中被告作为通讯增值服务运营商,涉案电信网码号由其备案和使用,被告的客户可以通过该电信网码号向目标客户群发短信,但 被告在此过程中只进行形式审查,还拒绝披露发送信息的主体,显然未尽到平台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存在过错

对此,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个人隐私的判决不仅能有效规制被告的违法行为,也为移动通讯、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合规性发展提供了正向指引。作为 类案集中、高发的企业 ,应加强平台管理职责,对发送内容进行必要审查;应完善自查自纠流程,为合规发展、诚信经营提供保障;应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化解矛盾以从源头上减少诉讼。

同时, 相关部门 也应加强监测分析、强化监督执法问责,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不断完善治理、强化监管责任,织紧织密骚扰短信的“防御网”,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通信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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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汉玥

上海市杨浦区人大代表,上海市杨浦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副主任

随着移动通讯技术的发展进步,给日常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纷繁复杂的信息也无孔不入。发送骚扰短信的行为虽然司空见惯,但确实是一种隐蔽的侵权行为,不但侵犯了公民的生活安宁,也是对个人私密信息的侵扰。

本案中,被告作为移动通讯服务商,对于客户在接入其电信网码号平台发送短信时,被告应当尽到适当审核义务。在发生诉讼后,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披露发送短信的客户信息,承担平台管理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

案件的裁判结果规制了发送骚扰短信的违法行为,既彰显法律“不以恶小而纵之”立法宗旨,同时也兼顾诚实守信、公平正义原则,达到了三个效果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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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听窃**、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文字:居义良

责任编辑:王英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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