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揭秘诈骗套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证据全指引)

“渭城检察”微信公众号开设【检察官说案】专栏,分享我院检察官办理的、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一个个真实案件,为您讲述案件背后的人间百态和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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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掉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陷阱。

近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聂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检察官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检察官揭秘诈骗套路

据悉,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聂某某担任陕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经理,并负责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职责,任职期间明知其公司未取得国家金融监管机关批准的从事金融业务资质情况下,管理协调公司业务人员通过上街发放传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人员宣传月息1.2%-1.8%的高额利息投资项目,先后与八十余名社会公众签订“项目投资管理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一千四百万元。

【检察官提醒】

企业公司生产经营时,唯有合法合规,才能行稳致远。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广大群众在投资时,要提高风险投资意识,树立正确投资理念,谨记高回报伴随高风险,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