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质押股票司法处置)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性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构简图:

质押股票司法处置,股票质押式回购内部控制

目前我国立法对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缺乏准确、详细的认定标准。《民法典》担保物权篇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该法条之规定成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合法性基础。该项业务的交易设置、违约认定及后续司法处置更多依赖较低法律效力层级的监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指引、解释,以及各地法院的司法判例(沪深两地居多)。

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二条:“股票质押式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所以,简单地说,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特定主体发生在特定场所,需要符合一定条件,融资方提供股票质押为风控措施的融资行为。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担保资金借贷。早年由于该交易主体、签署协议,以及担保证券实现优先受偿的特殊性,司法实践对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关系性质,有不同的民事案由适用情形,主要集中在三种情形:第一、适用民间借贷纠纷;第二、适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第三、既非民间借贷亦非金融借款合同,属于一类独立的合同纠纷。

近些年,随着该类纠纷的爆发,根据目前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以四级案由“证券回购合同纠纷”立案,严格来说应归属于该四级案由下的五级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笔者也见到,也有一些法院以股票质押回购纠纷立案并审判。

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司法执行处置程序

1.二级市场卖出

(1)集中竞价,是指在股票交易市场中,买卖双方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将股票的交易价格以及交易数量进行发布后,根据竞价价格以及时间优先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以最高买价或最低卖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2)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

大宗交易相较于场内集中竞价,其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因此对于当日的股票价格无影响,可以有效避免大量抛售造成的股价急剧下跌。且由于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可以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处置上市公司股份总数2%的股票,因此,在司法处置股票应当充分保障股票市场交易稳定的大前提下,大宗交易无疑成为法院通过二级市场处置股票的优先选择。

2、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

2019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试行)》,这是上海作为我国金融、资本市场重地,深入推进金融审判执行体制机制改革,作出的重大举措。其中第五章专门开辟了“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系统规定了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方式的拆分方式、公告方式、定价机制、交易方式等内容。

大宗股票司法处置平台网站

质押股票司法处置,股票质押式回购内部控制

但是目前,该平台仅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公告,尚未在全国法院推广。

3、网络司法拍卖

对上市公司流通股采取司法拍卖进行处置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49条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尚未生效的新修正的2023年民事诉讼法,对该条款所涉及的内容未做修订,仅法条序列有所变化)。

由于目前的司法拍卖原则上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股票司法拍卖亦不例外。股票的司法拍卖的适用条件、定价、流拍处理等具体情况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20)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等相关法律规定。

4、以股抵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只有在财产拍卖流拍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以物抵债。但股票作为可在公开市场流通的有价证券,其价格是客观确定的,这就使得以股抵债的处置方式不会违背上市规定设置的初衷。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在法院执行中已经非常常见,但与房屋、车辆等传统资产相比,股票资产具有特殊性。股票的司法处置受到二级市场价格波动、各效力层级法律规制相互冲突的处置体量、处置方式等客观因素的影响。目前,各家法院对上市公司股票处置存在不同的认识,不同的做法,这给了一些不法分子牟利的空间,也未能全面保障股票市场的交易秩序以及广大股民的利益。随着资本市场的稳步建立和发展,该类型纠纷会日益增长,我们相信立法层能够实现制度的完善,统一司法实践标准,客观公正地维护市场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