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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自共青团中央、人民日报、央视新闻、微博网友
导读
7月3日,一则“上市公司董事长涉嫌猥亵9岁女童”的消息刷爆网络,激起众怒!
当晚,上海警方对警情进行通报,57岁的王某某涉嫌在酒店房间猥亵女童,目前已被刑事拘留。而将女童带至酒店由王某某性侵的周某某也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刑事拘留。
上海警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刑拘
2019年6月30日22时许,普陀警方接王女士报警,称其女儿被上海朋友周某某(女,49岁,江苏人)从江苏老家带至上海并入住本市一酒店,后其女儿在房间内遭到一男子猥亵。接报后警方高度重视,迅速开展相关工作。
7月1日下午,在警方工作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7岁,江苏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7月2日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至公安机关自首。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上市公司董事长涉嫌猥亵女童
新城控股7月3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7月3日接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某某因个人原因被刑事拘留。

据《新民晚报》披露,6月29日下午,王某某涉嫌猥亵女童的行为发生在上海万航渡路一家五星级酒店。事发后,被猥亵女童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母亲到沪报警,王某某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

报道称,女童由一名周姓女子带入酒店。该女子为江苏徐州人,今年49岁,目前已到案。据其供述,事发当天,她带了两个女孩入住酒店,一个9岁,一个12岁。两个女孩的母亲为周某朋友。周某谎称带两女孩去上海迪斯尼玩,从江苏带至上海。当天王某某对9岁女童实施犯罪,事后付给周某现金1万元。
目前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
此案曝光后,相关话题很快就登上微博热搜:

网友评论:严惩不贷,决不姑息!

涉嫌猥亵还是强奸引争议
案件曝光后,对于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某行为涉嫌猥亵还是强奸的定性也引发争论。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玉霞律师表示,目前具体情况尚不明晰,但从现有报道来看,虽造成女童阴道撕裂,但过程可能未涉及生殖器接触,或者目前还没有生殖器接触的证据。
张玉霞律师补充,由于受害女童只有9岁,从法律定义上来说,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女性,在法律上被视为*女幼**,即便没有发生实质性关系,但如果有生殖器官接触,涉嫌的罪名同样为强奸罪。
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解释:“猥亵罪刑较轻,但强奸则属于重罪。”怎样认定强奸既遂,成年人受害者和儿童受害者,有不同的认定标准。他表示,法律上对儿童受害者,适用的是“接触说”,即只要性器官发生接触,即算既遂;成年人受害者,则适用“插入说”标准。
此外,针对媒体报道中提及的对女童造成“轻伤”,范辰认为,因女童是仅有9岁的未成年人,应认定其属于犯罪情节恶劣。
人民日报三问涉嫌猥亵女童事件:
输送*女幼**是否存在利益链?
嫌犯王某某已被刑拘,仍有太多问号需拉直。

究竟是猥亵还是强奸?
“输送”*女幼**是否存在病态利益链?
嫌犯有无性侵女童前科?
案件尚在调查,真相不会流浪太久。守卫儿童权益安全,不容丝毫妥协和打折。让司法正义昭告天 下: 决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

猥亵女童伤天害理,
必须依法严惩!
7月4日,央视新闻发表评论,也对该案件连发三问!
警方的通报,既回应了舆论关切,也证实了王某某涉嫌违法犯罪。
于法不顾!于情不容!王某某的行为令人发指,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不仅违背伦理,背离公序良俗,更是视法律为无物,让公众无法忍受,不可承受,更不能接受!

犯罪嫌疑人既严重摧残了女童的身心健康,也给其父母造成难以估量的伤害;既挑战了法律尊严,也挑战了大众的心理承受度,必须依法严惩!不如此就无以慰藉受害者,就无法平民愤,也难以起到以儆效尤的震慑之效。
尽管王某某、周某某已被刑拘,但公众的追问并未停止,疑惑也并未全部消散。
公众有权知道:
王某某此前有没有性侵女童前科?
周某某带女童到上海,是不是第一次?
这种罪恶的交易是个例还是产业化?
每一次追问都是抵达真相的过程,也是起底罪恶的过程,更是还原正义的过程。
此外,王某某的身份也为大众所聚焦。据报道,王某某是新城控股董事长,不折不扣的亿万富翁。但很显然,此案无论涉及到谁,无论此人多么显贵,都要一查到底,都要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法治时代,一个最基本的常识是,一旦违法犯罪,谁都不能逃避法律制裁,也不会享有特权。 谁都不可能“收买”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的价值共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法律的威严不容挑战,世道人心的朴素底线不容冒犯,谁违法犯罪谁就会受到法律惩处!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者,夯实公众的法治信仰,还受害者以公道,还社会以正义,我们在期待,更有坚定信心看得到、感受得到。

保护儿童免遭性*力暴**,我们在路上
(本文引自微信公众号共青团中央2017年8月21日文章)供稿: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 作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法治工作处兼职副处长 牛帅帅
感到欣慰的是从事发后公众以及媒体的反映可以看出,社会对猥亵等针对儿童的性*力暴**事件的容忍度已经大大降低,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能够及时介入,保护受害*权人**益。这反映了我国儿童保护的理念和意识地提升,是多年来儿童保护工作部门和各领域的工作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在我国保护儿童免遭各种形式的性*力暴**侵害仍然刻不容缓。性*力暴**是儿童遭受*力暴**的主要类型,而性侵害儿童,则一直以来都是儿童遭受*力暴**的主要形式。
根据相关统计显示,在全球范围内约有19.7%的女性及7.9%的男性在十八岁之前曾遭受过性侵害。2015年中国农业大学方向明教授在向世界卫生组织做的一次报告中,运用本土研究数字估计,中国9.5%的女孩和8%的男孩遭受某种形式的成人性侵,从猥亵到强奸。另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3年-2016年的4年间,仅全国法院审结的性侵害儿童案件量就达到10782起,换算下来,平均每天有超过7件;也就是说,至少每天有超过7名儿童被性侵害。然而,这些能够进入司法程序或者经媒体报道的案件,相对于实际发生的案件儿童,也不过只是冰山一角。
性*力暴**对受害人的身体和心理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除了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之外,还经常伴随着短期或者长期的性功能和生殖器官损伤。对受害人精神上的损害也不亚于对身体造成的伤害,有时持续时间甚至更长。性*力暴**还可能带来被害人自杀、感染艾滋病、谋杀等严重后果。除此之外,性*力暴**还会影响受害人社交生活,比如被家人或者朋友歧视或者排斥。
我国早在1991年就加入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针对儿童的性*力暴**,公约第十九条及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生活性**;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行为性**;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关于针对儿童的性*力暴**(sexual violence),国际社会上的界定比较宽泛,泛指一切形式的*虐性**待和性剥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非法的或有害心理健康的性活动; 商业化的性剥削; 儿童色情; *妓雏**,*奴性**,性剥削旅游业,以性剥削目的的贩卖人口; 包办婚姻或早婚等等。
相比之下,我国目前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还主要集中于性侵害方面,对于其他形式的针对未成年人的性*力暴**的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实践中的保护力度均不足。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性侵害未成年人主要是指强奸,强制猥亵、*辱侮**妇女,猥亵儿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女幼**卖淫等行为。调整该类行为的法律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相关司法解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于实践中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但是,当前的法律体系仍然难以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性权利,如男性未成年人仍然不是强奸罪的对象、实践中猥亵罪存在处罚过轻等问题、儿童性剥削、色情问题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性犯罪被害*权人**益得不到有效支持和维护等。
因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将加强对针对未成年人的性*力暴**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支持,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1. 完善立法,为未成年*权人**益的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和安全教育。
3. 落实相关主体的强制报告义务,搭建未成年人遭受性*力暴**举报和服务平台。
4. 加强对未成年人性*力暴**受害人的服务和支持。

对于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人的衣冠*兽禽**,
无论他是什么身份,
也不管他有多少资产,
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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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方图片获取全文)

依法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