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堂兄弟合伙非法运输滥伐林木双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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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法院网讯 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案,一审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某1,江某2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江某1与江某2系堂兄弟。2015年12月,两被告人合伙出资购买了一辆蓝色南骏牌农用车经营个体运输,各占一半股份。2016年4-5月份,两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运输证的情况下,为青塘镇西迳村村民罗某(另案处理)运输在西迳村“田子坑”山场滥伐的林木。期间将7车杂柴共57吨(原木材积43.8641立方米,折立木蓄积67.4555立方米)运输至罗某设在青塘镇原县煤矿废弃厂房的货场,商定运费230元/车(实际支付200元/车);还装运了一车6立方米的杂原木(折立木蓄积9.2307立方米)至南城人林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位于宁都县竹笮乡的木材加工厂,商定运费是350元/车(实际支付是300元/车)。以上两被告人共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为49.8641立方米,折立木蓄积为76.6862立方米;共收到运费1700元。
经宁都县森林公安局传唤,被告人江某1、江某2于2018年5月21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为罗某运输林木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1、江某2明知是他人滥伐的林木,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将林木从林区运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法庭上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两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