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探鸟快递柜案是否立案)

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探鸟快递柜案》涉嫌无效合同与合同诈骗解析

一、涉嫌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以一个地球上根本不存在的所谓的“十年独立自主研发生产的探鸟智能快递柜”产品及其产品品牌项目,冒充中国大陆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投资并持股51%,冒充菜鸟驿站高层高管面向全国招募独家代理商;《探鸟快递柜案》中,其公司本身根本没有任何自主研发的产品,就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在成都环球中心临时租赁写字楼开设的一个皮包公司;同样也没有任何的“探鸟智能快递柜”产品及其项目,没有任何的法律资格进行产品品牌项目面向全国进行独家代理招商;案件中,无中生有,以“心甜快递柜”、“伟恩快递柜”等快递柜生产厂家生产的快递柜,指鹿为马,贴个“探鸟”商标,就伪造、包装成为了所谓的“探鸟智能快递柜”;而实际上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仅仅只是存活了110天,然后就彻底人去楼空了;地球上根本从来就没有所谓的“探鸟智能快递柜”芯片及其相关任何快递柜产品存在于世间哪怕一秒钟;在《探鸟快递柜案》中,自2022年3月份开始,全国受害者就开始发现其涉嫌诈骗,并到成都其公司现场进行维权、举报;2022年3月至5月12日,全国受害者长期持续的现场维权,其所谓的“独家代理”招商不但没有停止,反而是更加肆无忌惮的,无视任何法律更加疯狂的54个重复区域签订独家代理合同;这样的事实行为,既有属于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的恶意民事欺诈,又有属于刑事诈骗的法律事实行为;因此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探鸟快递柜案》所产生的任何“独家代理合同及附加协议及其内容”都属于无效合同、诈骗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1 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探鸟快递柜案》中,冒充菜鸟驿站高管虚假宣传,面向全国招募独家代理商,54个重复区域签订独家代理合同,“独家代理”荡然无存,足以证明其行为属于欺诈、诈骗手段,其合同的本质是属于无效合同、诈骗合同。

2.2 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探鸟快递柜案》中,所谓的“十年自主研发的探鸟智能快递柜”产品,只不过是其从各快递柜生产厂家购买过来换了一个“探鸟”商标的用以实施涉嫌诈骗洗钱的道具和工具而已;在案件中,公司除了拥有“探鸟商标”以外,其本身根本没有任何自主研发和生产的任何产品,所谓的“探鸟智能快递柜产品和项目”是以欺诈、诈骗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刑事法律行为,其合同的性质属于无效合同、诈骗合同。

2.3 《探鸟快递柜案》中,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涉案关系链、利益链、团伙链,所伪造和虚假宣传的探鸟智能快递柜产品及项目,以及相关的虚假伪造的视频宣传、广告,事实上与“阿里巴巴、菜鸟驿站、三通一达(四通一达)等全国各主流快递公司”等知名企业,根本没有任何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更没有任何的快递资源网;环球中心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办公现场的所有的宣传广告商标及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挂图都是其自制伪造的、虚假的,独家代理合同及附加协议中的免费“快递对接”服务合同条款名存实亡,其根本没有任何能力去履行该项合同义务,其行为属于欺诈、诈骗手段,其合同的性质是属于无效合同、诈骗合同。

2.4 《探鸟快递柜案》中,公司早就人去楼空、公司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对公账户资金余额为零已经一年,所有涉案人员集体藏匿、逃匿,案中所谓老板张海军手机号码及微信注销失联、隐匿、畏罪卷款潜逃;其公司没有任何的正规财会账目、审核、申报,公司账户中早就根本没有余额可以用于探鸟智能快递柜项目运转;真正的老板及幕后消声遗迹,所有的事实和迹象都证明了以欺诈、诈骗手段实施的民事与刑事共同法律行为;所签订的任何合同,其合同的性质是无效合同、诈骗合同。

二、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探鸟快递柜案》涉嫌合同诈骗法律解析

1、《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探鸟快递柜案》中,其公司及其幕后54个重复区域签订《独家代理合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本身就是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共同的法律行为;骗取全国300-400多位代理商,每个人被诈骗的金额都是超过2万元以上,平均每个受害者涉案金额超过7万元,更别说本案累计金额超过3000万左右,完全符合立案追诉的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1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1.1 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探鸟智能快递柜案》中,与全国所有被割韭菜的受害者代理商发生直接法律关系和实际合同关系的注册合伙投资公司及合伙人双方,案件中由始至终都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没有任何人出过一次面、说过一句话;相反,案件中由始至终都是与注册合伙投资公司及合伙人双方没有任何直接法律关系、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与全国所有被割韭菜的受害者代理商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专业诈骗营销团队成员及其它公司在实际操纵、实施、运营“探鸟智能快递柜”产品品牌项目独家代理招商;在《探鸟智能快递柜案》中,营业执照真实的充当和成为了其冠冕堂皇、大摇大摆、明目张胆的执照诈骗的帮凶、工具箱、护身符、保护伞和免死金牌。

2.1.2 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探鸟智能快递柜案》中,注册信息中,包含注册资本金、股东股份比例、债权债务关系异常频繁的变更,最大投资商(中国香港企业)菜鸟(繁体菜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销、解散;营业执照上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是涉港合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中国香港企业)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文红)持股51%,被控告人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最终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袁鹏举持股49%,都足以证明其股权、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及债权债务关系。以(香港企业)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文简繁体及中英文文字游戏)合伙投资注册的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其真实的目的就是为了其以后实施诈骗埋下伏笔,为冒充中国大陆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持股、冒充菜鸟驿站进行虚假代理招商加盟诈骗混淆视听,以文字游戏蒙蔽全国受害者,让全国受害者真假难辨,为截取、截获全国受害者“公民个人信息”服务,为整个诈骗营销犯罪行为服务,

2.1.3 《探鸟快递柜案》中,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信息和与注册事实有实际关联的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人物,都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其实际参与其中;相反,是维权中其公司所谓真正的老板张海军(成都话事人);以及其公司现场办公总经理*子唐**豪、总监邢*梦春**(邢艺)在成都维权现场多次口中的实际幕后操纵、控制的秦皇岛“贾总”;其公司《返款单》账目中的“河北希有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神秘的人物陈秋宏与黄秋花”;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业绩表》账目中的南京与北京等的诈骗营销团队和八个分组,且分布在全国各地利用现代网络技术,通过远程、非接触模式进行诈骗营销的数百位成员;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电脑中为什么会有武汉邦鸟科技有限公司重要文件源等等?

综上所述,足以证明《探鸟快递柜案》中,实际控制、操纵、实施的诈骗营销团队、团伙成员,与之相关链的公司链、利益链、团伙链及其幕后,是涉嫌骗取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的法律行为;其公司注册、营业执照注册、法人、公章等等都是涉嫌因虚假提供注册文件资料、骗取工商注册的法律行为所导致的结果,

2.1.4 《探鸟快递柜案》中,根本无法找到有效的法律依据、人证,去证实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相信文件来源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探鸟快递柜案》中,以上事实都足以证明其营业执照及其公司注册的来源和营业执照本身就是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所构成的结果,其公司完全属于涉嫌虚构的皮包公司及企业单位;任何一个正常和正规的公司,都不可能需要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诸如:《业绩表》中以及全国维权受害者报案及刑事控告举证资料、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中,冒充菜鸟驿站高层的南京和北京专业诈骗营销团队,以及八个分组等等此如之多的外围实施专业诈骗营销的数百位团伙成员;《探鸟快递柜案》中,其冒充菜鸟驿站所谓的高层高管(诸如:菜鸟驿站项目经理、总监、高管、负责人等等)人员总和,超过世界五百强上市集团公司高层高管人员总和,数百人分布在全国各地在外围挥霍《探鸟快递柜案》项目资金及远程非接触模式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及网络犯罪。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及《探鸟快递柜案》中,实际参与、操纵的涉案公司及团伙属于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法律行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2.2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2.2.1 《探鸟快递柜案》中,绝大部分全国被割韭菜的代理商受害者都没有安装过、看见过所谓的“探鸟智能快递柜”;即使案中极少部分受害者已经安装过快递柜,也根本不是所谓的“探鸟智能快递柜”,而是诸如“心甜快递柜、伟恩快递柜”等虚假伪造、伪装的探鸟智能快递柜,根本没有“探鸟智能快递柜”产品芯片存在于人世间;案件中实际参与、操纵的涉案公司及团伙,根本没有任何能力去履行合同中所谓的免费“快递对接业务”服务;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探鸟快递柜案》中,其所谓的“十年自主研发的探鸟智能快递柜”产品,只不过是其从各快递柜生产厂家购买过来换了一个“探鸟”商标的用以实施涉嫌诈骗洗钱的道具、工具;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本身根本没有任何自主研发、生产的产品,只是案件中实际参与、操纵的涉案公司及团伙炮制设计的一个地地道道的皮包公司,通过注册,借名实施诈骗的虚假公司。

2.2.2 《探鸟快递柜案》中,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根本没有任何的战略合作伙伴,更没有任何的快递资源,其公司办公现场所看到的一切广告、宣传都是虚假的或伪造的;所谓的“战略合作伙伴”只不过是诸如“河北希有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北京的专业诈骗营销团队、八个分组的专业诈骗营销团伙成员已经现场为实施诈骗营销服务的团队成员”等等之类的涉嫌专门从事专业诈骗营销、策划及实施的犯罪集团、犯罪团伙链,以一个根本不可能兑现和进行的“免费快递对接”服务合同条款承诺设置合同陷阱进行代理招商割韭菜,进行骗取全国受害者代理费。以上事实都足以证明其公司及案件中实际参与、操纵的涉案公司及团伙,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法律行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2.3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探鸟快递柜案》中,所有收到全国代理商受害者的押金(即代理费)收入账目、财务支出及日常开支等收支账目,不但没有进行任何的正规财会记账登记、核算、审核、申报纳税,通过其公司《返款单》账目显示,而是案件中的一个神秘人物黄秋花通过假冒、假借项目返款模式,经银行转账给河北希有科技有限公司及陈秋宏,选择以最快的方式和途径去把所骗取到手的钱财转移、分割出去,从而保持其公司对公账户银行账面金额根本没有钱或者显示极少的账面余额,做空公司财务,制造公司资金亏空、经营管理不善、破产假象,以此逃避法律责任追诉及强制执行;2022年5月22日《探鸟快递柜案》全国代理商成都维权全面爆发东窗事发后,公司更是人去楼空,所有涉案人员藏匿,所谓的老板张海军注销手机号码及微信号卷款逃匿、恶意逃避法律追讨责任;案件中个别维权代理商通过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中冻结其公司银行账户时发现可执行余额为零,证明民事诉讼就是早就精心设计好的一个坑死人不偿命的法院根本无法强制执行的法律陷阱,以上行为完全复合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法律行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2.4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探鸟快递柜案》中,其公司及案件中实际参与、操纵的涉案公司及团伙从冒充菜鸟驿站进行招商引资到售后服务,自始至终都从来没有离开过 “诈骗”两个字;无论是冒充菜鸟驿站高层人士欺骗、诱骗、诈骗,还是冒充中国大陆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1%,伪造制作和虚假宣传的视频广告,伪造制作和虚假宣传的公司现场虚假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标签、挂签、图标、挂图,将他人(快递柜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快递柜)指鹿为马伪造包装和虚假宣传成为探鸟智能快递柜实物样本,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快递柜产品伪造包装改变成为虚假的快递柜产品项目,诸如此类除了欺骗就是诈骗的事实数不胜数,这里就不再列举赘述;这种行为完全属于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法律行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所述,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及《探鸟快递柜案》的事实行为,都足以证明是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一个地球上根本就没有、根本就不存在的所谓的“探鸟智能快递柜”产品及其产品品牌的全国独家代理加盟招商案,又怎么可能取得合法的特许经营权限?一个仅仅存活了110天的短命皮包公司,又如何能够研发生产出所谓的“十年独立自主研发生产的探鸟智能快递柜芯片、探鸟智能快递柜产品”?又怎么可能不属于刑事诈骗?又怎么可能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样的合同又怎么可能有效?这样的合同又怎么可能有执行的基础和结果?这样的合同又怎么可能不属于诈骗合同?这样的事实行为,又怎么可能只是单纯的民事欺诈?合同只不过是案件中实施诈骗的工具,这样的合同本身就是为了诈骗服务,54个重复区域签订独家代理合同,所谓的独家代理,其实只不过是实施和完成诈骗的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其合同本身就是恶意的刑事诈骗诈骗事实行为,这样的合同又怎么可能不是合同诈骗呢?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探鸟快递柜案》全国受害者长期持续维权一年中,民事诉讼中,由始至终都是公司永不到庭、公司永远无法联系、公司永远下落不明、公司永远无钱执行,公司永远无任何财产,又怎么可能不属于刑事诈骗?又怎么可能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又怎么可能不属刑事诈骗?

综上所述,足以证明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探鸟快递柜案》,是涉嫌多公司利益链、多团伙链的集团性、团伙性全国流窜性大型诈骗犯罪团伙,是几乎包括所有诈骗犯罪种类的综合型诈骗犯罪,是几乎包括所有现代网络犯罪的网络诈骗犯罪;成都探鸟科技有限公司《探鸟快递柜案》中,其集团公司化、统一化、规范化、模式化、远程化、非接触模式化的诈骗营销模式及其诈骗营销链,无一不证明涉案公司链、利益链、团队团伙链,都是历史的老犯、惯犯,诈骗营销犯罪中的老手、高手;只要这种诈骗营销链不能依法铲除,就会成为整个社会的毒瘤、附骨疽,就可以无休止的流窜在全国各地注册不同的公司,进行无休止的诈骗营销、洗钱犯罪活动,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随时随地都可能受到诈骗洗劫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