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商报

【基本案情】
51万平方米房产被强占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从而构成的犯罪。
那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其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本文以福建商人林学旺(化名)在投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发生的案件为例进行分析。
据林学旺在参加某电视台法治节目时讲述,2006年3月到2010年3月,他先后承揽了西某爻村、东某村、 某寨子村三个村的城改项目。

其中,西某爻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面积共约20万平方米。2007年5月15日,林学旺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与负责西某爻村城改项目的西某爻公司签订《联建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西某爻公司提供土地,乙方房地产公司出资,乙方每亩开发用地向甲方返还固定利润200万元。建成的全部房产由乙方房地产公司对外销售,所得利润全部归乙方所有。
然而由于项目只有批文没有*证办**,即属于小产权性质,所开发楼盘仍在西某爻公司名下销售。林学旺称,对方不仅经常从盖章、建设上设置障碍,而且通过*力暴**手段,强迫他交纳2.5%房款。林学旺先是被索要了包括一辆价值250万元的奔驰S500轿车在内的800万元财物,在林学旺实控公司销售了12万平方米房产后,剩余的8万平方米房产则被对方直接“零代价”霸占。
2009年12月22日,林学旺开始在东某村投资城中村改造项目。2011年11月20日,负责东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某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丰公司)和林学旺控制的建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惠公司)签订《城中村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由乙方建惠公司出资,自主开发该村约20亩土地(其中商 品住宅楼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的城改项目,并且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然而,在2012年林学旺交清2250万元土地款后,时任东某村书记及某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黄某凌以各种 理由阻挠开工。后黄某凌又提出要想使项目顺利开工,必须让其侄子即东某村副村长黄某出任建惠公司副总 经理,并给黄某20%利润干股。林学旺同意并与黄某签订《股权分配协议》和《任命书》。然而林学旺由此 却对建惠公司失去控制,2018年6月,黄某凌和黄某直接“零代价”霸占了以建惠公司为主体投资开发的约 8.7万平方米房产,林学旺投资的2亿多元全部打了水漂。
2010年3月24日,林学旺与某孜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孜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成立某联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某寨子村城中村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销售经营主体单位。合同约定,在该村*迁拆**以前的过渡阶段,以甲方某孜公司名义经营。乙方林学旺的房地产公司投入5000万元占股55%,甲方某孜 公司杨某钢占股34%、边某朝占股11%。同时约定协议违约金为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已投入资金的双倍,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显示,林学旺已转款500万元。
然而在林学旺通过房地产公司投资5000多万元用于某寨子村的*迁拆**款后,林学旺称杨某钢等却不履行合 同,而是“零代价”独吞了某寨子村34.375万平方米的城改项目房产。
就这样,以上三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林学旺共损失房产51万平方米,涉及资金约102亿元。
以上种种遭遇,在林学旺看来,都源于当时“自己投资,并在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名下销售”的合作模 式,使得自己对开发的房产失去控制,才给了别人强行侵占房产的机会。

【专家评析】
强占房产不仅违约且涉嫌侵占罪
林学旺投资城中村改造房产被占的遭遇引起法律界的广泛关注。一些知名法学专家经过详细分析认为:第一,在上述三个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房产土地归集体所有,虽然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是房产是由林学旺投资建设并进行销售的,政府部门也未予制止。从物权角度讲,林学旺主张自身权利有现实基础。按 照正常的情况,城中村的集体土地,需要村集体出面和自然资源部门沟通,以确定土地性质如何认定、是否 能及时办理土地证等相关手续。第二,项目房产被几家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强占,投资人虽没有取得物权,但投资却是事实存在的。按照合同约定,投资人林学旺理应取得相应数额的房产销售收入。几家公司强占房产不还,不仅涉嫌违约,而且涉嫌侵占集体和私人财物。刑法第270条对于侵占罪有明确规定:“将代为保管 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构成侵占罪的客观要件是在客观方面表 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主观要件是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本案中,林学旺按照双方合同应取得的房产销售收入,几家公司明知却故意非法强占拒不归还,已满足构 成侵占罪的主客观要件。对此,建议林学旺可以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诉,通过侦检协作办公室进行监督。因为依照202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健全完善检察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提前介入和参与。
(夏微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