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可以出资入股吗 (中途入股的股东如何出资)

股东能以债权出资入股吗?

作者:李翠萍

海辉律师事务所

股东可以以租金出资吗,股东入股怎么保证自己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公司制度的改革以及投资形式的多样化,以债权出资逐渐被纳入投资人的选择范畴。2023年8月28日至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于9月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同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公司法》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本次修订,是自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公司法》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将对我国4300多万家公司产生系统影响。对于股东出资入股方式,2023年《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将债权明确列为股东出资方式之一,是债权出资首次在公司法中予以明确,将起到促进资本活跃、提高资本利用的效果。但因债权出资涉及多方主体、权属转移,债权到期后债务人破产而导致债权不能最终实现等问题,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稳定性。本文将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对债权出资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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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案例一:(2019)津0116民初30064号案件中,A公司与B公司、C公司共同出资成立D公司,注册资金7500万元,其中A公司认缴出资1500万元,占出资比20%,实缴出资600万元,以其对D公司的到期债权900万元出资。当林某申请对D公司执行时,发现D公司已没有资产可供执行。后法院认为,A公司虽主张以到期债权作价出资900万元,但根据执行情况可知D公司不具备债务偿还能力,A公司以债权出资但未实现D公司资本的增加,且出资时间已到期,认定A公司未足额缴纳出资,后判决追加A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9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D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二:(2019)浙0681执异248号案件中,L公司、M公司分别与N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L公司持有N公司的部分债权800万元,确认作价人民币800万元转为实收资本,M公司持有N公司的部分债权15200万元,确认作价人民币15200万元,N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将债务相应金额(16000万元)转为实收资本。因M公司将持有N公司的部分债权15200万元未作相关价值评估,法院最后判决该笔债权出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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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不难发现,以债权出资通常存在以下法律风险:若出资的债权未经评估作价会被认定无效;当债务人无力偿还或无意偿还债务时,债权出资会被认定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责任”。同时,实务中,经常存在公司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借款用以出资,仅提供借款合同,未提交以债权出资的公司内部协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债权出资真实客观的发生,也无法明确该笔债权是否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交易相对方是否完成了债权交付等一系列问题,若涉诉,出资人常面临着出资债权不被法院认可的诉讼风险。

如何防范债权出资的法律风险?

1.债权作为非货币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用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法律及行政法规未禁止。

2.债权出资的实质系债权转让。包括以持有标的公司的债权出资(即“债转股”),也包括以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债权进行出资。

那么用于出资的债权,首先,必须合法有效,不违背公序良俗。非法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作为出资。尽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用于出资,但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在诉讼中通常会丧失胜诉权,明显会造成公司注册资本的不稳定性。因此,笔者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用于出资。

其次,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具有可让与性,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如抚养费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等系依法律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作为出资。

最后,需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若后续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的,意味着债权人还需补充出资。

3.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具有确定性。即债权人已经完全履行了该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不存在对待给付义务,或该债权已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若以附条件的债权进行出资,由于条件成就与否具有不确定性,故债权成立与否也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附条件的债权不能用作出资。

4.用于出资的债权应避免程序瑕疵,履行《公司法》中相应的法定程序。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债权出资的决议;对拟出资的债权进行评估作价;出资股东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债权出资协议,并将债权出资的相关资料移交被投资公司;出资股东书面通知债务人;修改公司章程,为新股东出具股东名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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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为应对债权出资可能导致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不稳定性风险,从公司角度出发,应针对债权出资的情况构建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预防出资人出资不到位、虚假出资和价值评估不实等行为。出资人应当对其出资提供相应担保,与公司签订详细的债权出资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作出详细约定,确保法律允许商事主体以债权出资在调动社会资源、激发投资创业热情的同时,充分保障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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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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