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未披露 (未披露质押股票收监管函)

舜喆B(000168)及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10月22日收到深交所监管函,称公司未及时查询并披露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3条、第11.11.4条第(十三)项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修订)》第5.1.6条的规定;未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2条、第9.3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3条、第7.4.4条、第7.4.5条的规定。公司第一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知悉或理应知悉股份被冻结时未通知公司及时披露,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第(一)项的规定。

监管函显示,2017年10月31日,舜喆B第一大股东深圳升恒昌惠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恒昌惠富”)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日昇创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昇创沅”)和深圳联华惠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惠仁”)合计持有的舜喆B限售流通股共计164,025,000股被司法冻结,此后被多次轮候冻结。升恒昌惠富及其一致行动人日昇创沅、联华惠仁在知悉或理应知悉股份被冻结时未通知舜喆B及时披露。舜喆B在2017年年报中仅披露了相关股份质押信息,未及时查询并披露上述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事项,直至2018年5月3日才披露了《关于限售股股东股份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

2018年9月1日,舜喆B披露的《关于2017年报问询函的回函》显示,深圳市雷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伊实业”)为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2015-2017年公司对雷伊实业提供的财务资助金额分别为3,134万元、3,695万元、2,300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41%、10.14%、6.27%,公司对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均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股东也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深交所要求舜喆B、升恒昌惠富、日昇创沅、联华惠仁及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舜喆B、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收监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