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服务有什么风险 (不良中介最怕什么)

居间服务存在的价值,居间服务怎么规避风险

导读

居间服务,它以提供中介劳务获得报酬的业务,在房地产中介、投资等领域已经是成熟的业务。而对于不良资产行业,虽然起步较晚,但随着不良资产总量的大幅增长,不良资产的化解也需要各种服务商的共同努力。居间服务,它是委托人或投资者出钱买劳务的服务,它也伴随着行业的产生而兴起,作者认为它在不良资产的化解中也应该有所作为。

本文就从居间服务的基本理解开始,结合不良资产的信息不对称、行业的专业性、行业居间服务的乱象,以及开展业务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居间服务在不良资产行业中形成同步与健康发展;同时,对读者也有所帮助或启发。

居间服务的基本理解

1、居间服务的定义

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居间服务就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媒介的中间服务行为。

2、代理人与居间人的区别

代理人是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

小结:一是居间人不代委托人进行法律行为,而代理人则代被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二是居间通常为有偿性质的行为,而代理则还包含有无偿代理。

3、居间服务的主体--居间合同

1)居间合同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2)居间合同的特征

居间合同的特性主要是:一是其合同标的是介绍订约的劳务;二是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个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三是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有的人认为,居间合同为特殊契约,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合同义务;也有人认为,居间合同为准委托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

3)居间合同发生的情形

一是以房地产中介服务为例,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丙支付的。其实,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

二是以购买物品为例,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按这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不良行业”需要居间服务

1.居间服务可以为委托人提供更多的有效信息

1)信息不对称需要居间服务

从事不良资产的投资者都知道,不良资产属于有问题的资产,或者说是非正常的资产,这种资产在处置交易中,往往是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可以说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所谓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就一般概念来说就是指交易中的各人拥有的信息不同。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活动中,一些成员拥有其他成员无法拥有的信息,由此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

2)不良资产的复杂性需要更多的信息

在不良资产行业,由于不良资产是属于有问题的资产,每个项目的不良资产怎么形成都有“故事”,情况比较复杂。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谁都希望所投资的项目在前期就能掌握更多的信息,尤其是必要的、关键的信息。如果不良资产的源头--金融机构组包安排处置,尤其是较大型的、较复杂项目组成,要了解它的价值就困难了,要全面了解它的情况就更难了。就四大AMC来说,它虽然属于最专业的不良资产经营公司,但就具体项目来说,前期所掌握的具体情况与其源头的金融机构(金融不良资产)或企业(非金融不良资产)所掌握的不良资产信息也是不全面的,即同样存在信息的不对称的问题。因此,不良资产的信息不对称是普遍存在的。有信息的不对称,对居间服务就有生存、发展的“土壤”或条件。

3)行业规模的扩大同样需要居间服务同步发展

行业的形成和发展,居间服务也随之产生,尤其是政策性业务的完成、市场化业务的发展,居间服务这个只提供中介服务,不需要投入资本或资金的无本业务,也越来越多在不良资产行业兴起,特别是近年经济的下行和疫情的影响,不良资产也随之持续增加,居间服务也自然像各类机构不断增加一样--同步发展。就以这些“跑步进场”的投资经营机构来说,随着近年来不良资产的大量增加,就全国性的AMC,国家又批准了我国第五家--银河资产,各地方的AMC也不断扩充,大型商业银行所属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以及社会上各类投资公司、基金公司也同步进场。居间服务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必将在不良资产行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行业的专业性需要居间服务

1)所提供的专业服务能解决专业的问题

不良资产行业是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在专业性强的行业提供中介服务,如果仅仅提供一些普通的项目信息,对投资者来说其实意义并不大,因为客户很容易“跳单”,即客户通过别的途径也有可以比较容量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从而导致你所提供的居间服务也就是无收益的劳务。所以,当居间人如果能为客户提供不只是行业和有关项目的普通信息,还能提供行业的专业技术服务,尤其是能为客户的项目给予帮助或解决主要的、或关键的问题。这种居间人能提供优质的服务,委托人(投资者)给予相应的报酬购买其服务,自然是委托人乐意接受的。

2)所提供的专业服务收费也要合理

专业技术服务也是有价的,虽然项目的技术难度、技术水平有差异,所提供的服务和收费有所不同。但只要居间人不是希望在所居间的一个项目就想实现暴富,即所支付的费用,能买到相应的、合理的居间人服务,相信很多的投资者对这种服务是有所期望的,或者说是乐意接受的。

3)居间服务也有人力成本的投入

对于居间服务业务,它只是提供中介服务--人力成本的投入,为此有的人说它是“无本万利”的服务,因为它没有投入资本或资金。但作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理由:一是“人力成本”也是成本。从事这种服务的工作人员是属于高智商的、专业技术性强的中介服务,这种人才的知识与经验也需要长期的“积累”。否则,是无法胜任居间人的服务工作。二是居间服务的人力成本投入不一定能获得高收益。只有当所提供的服务出现预期的效果,前期的投入的精力才能获得回报。但是,如果项目无法产生预期的效果,也就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无法回本的。就看看房地产中介的服务,你就知道并不是“无本万利”的。

3.行业的乱象需要规范居间服务

目前行业的居间服务虽然已经存在,但良莠不齐,或者说有点乱象。

1)居间人的信息满天飞

不良资产行业的项目复杂性,以及项目的信息不对称,也正是投资者为了获得更多的信息或投资机会,这就是居间人为投资者提供居间服务存在的价值、或存在的意义。

但现实中,存在居间人的信息满天飞的现象。作者经常接触到不良资产项目的居间人。过去是为了市场化业务工作需要,现在只是为朋友分析项目当个参谋。最近就听朋友说过:当你神神秘秘接触到所谓好项目,仅听介绍人说说项目的概况,好像觉得项目不错,就要求提供具体资料。介绍人就要求先签订保密协议,需要和对方谈居间费用。好不容易谈妥居间费用,签订了保密协议、居间协议,拿到的项目资料--资产包的详细信息,其实就是一个AMC在网上的处置公告。为此,就这样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其实,对于不良资产行业来说,招商会或推介会已经越来越普遍使用互联网,资产转让越来越多通过淘宝、京东等互联网平台进行处置交易,普通投资者不仅对拟购买的不良资产可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得比较多的信息,转让资产也越来越多使用互联网平台。目前,AMC作为不良资产的专业机构,在线上和线下两个模式已经同时存在,并朝着共生共存、互补互融发展。对于投资者来说,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应当尽可能通过互联网获得已公开的信息。

2)居间人的专业性仍然不足

居间人不够专业,主要表现是传递的信息不较准确。作为居间人,最简单的是要将所介绍的项目说清楚,但现实是大多数无法说清楚。因为不良资产项目与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房地产中介的房产是完全不同的: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房地产中介的房产是标准化产品,而不良资产的项目是非标的产品。居间人介绍不良资产项目,不仅仅介绍标准产品的价格、交易地点、交易方式等,而关键是要介绍它的内在价值、以及面临的风险、投资者可能获得的收益等。这种听起来是好项目,其实有可能是“陷阱”,作为投资者,听一听项目推介是可以接受,怎么可能接受这种居间人的服务呢?

不良资产行业是一个专业很强的行业。就专业来说,四大AMC成立初期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来自以下四个专业:

一是法律专业,过去主要在银行从事法律事务,从银行外部调入主要是律师事务所、在企业从事法务工作人员;

二是经济金融和管理专业,过去主要是从事银行的信贷业务经营与管理、资产保全、国际业务等有关业务人员;

三是财会专业,过去做过银行财会业务,从银行外部调入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企业从财会工作人员等;

四是其他专业背景,过去在银行从事过人事、劳资等非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银行外部对不良资产行业感兴趣的有关人员。但随着AMC商业化的转型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对专业的要求又提高了,应届毕业生的学历由本科毕业生逐步提高到以名牌大学硕士毕业生为主。招聘在职人员则要求更高,最好是熟悉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和相关知识的投资银行型人才。从事居间服务,就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首先是要将居间的项目介绍清楚吧!

要知道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

1、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或习惯外,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不良资产项目则由于项目的复杂性,居间人所需要的前期费用,也存在由委托人垫付部分或全部。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2、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

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

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注意的事项和参考的合同范本

1、要注意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偿付费用的义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2、其它的注意事项

居间合同是中介常用到的一个合同,关系到了居间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因此签订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保密约定

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支付条件

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关于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关于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参考的居间合同范本

居间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居间人: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居间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____%或者(大写)_________元。委托人应在合同成立后的_____日内支付报酬。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 居间费用的负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费用(大写)________元。

第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六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居间人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鉴(公)证意见: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 账号: 经办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总结:

以提供中介劳务获得报酬的居间服务,其实就是委托人出钱买劳务。在房地产、投资等领域已经是比较成熟的业务。

不良资产行业由于起步较晚,但近年随着行业总量的增加,不良资产的化解也需要居间服务同步、健康发展,以形成相互支持和互相促进的作用。居间服务目前虽已存在,但也需要有所作为,因为:一是投资者需要解决项目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居间人的服务,或多或少对投资者应该有所帮助;二是行业的专业性,对非专业或普通的投资者来说,由相对专业的服务商提供居间服务,专业人员做专业的事是各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三是行业的乱象需要在业务发展中进一步规范,要以优质的服务、合理的收费,才能被委托人或投资者所接受的,以共同发展。其次,在不良资产行业开展居间服务,居间人和委托人都需要知道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以规范操作,诚实守信,才避免欺诈。

不良资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也需要居间服务有所用为,才能同步发展。

备注:以上文章的定*解义**释、案例和范本等资料来源于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