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刚刚出台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会计们来说又是一记重磅!办法明确了从事会计工作,必须要具备以下能力:
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关专业资格资质证书
或持有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或相关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且持续参加继续教育的
这大概是唯一一个从政策上规定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行业了!
除了要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不断考证,会计们还不能出现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等行为,否则从此就和会计行业说拜拜了。
此外,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单位在五年内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聘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办法》已经力求从制度上严厉打击会计人员从事违法项目了,提醒各位会计们切莫在犯罪边缘试探!
而排除主观从事违法行为,会计日常工作稍有疏忽往往也将酿成大祸!就拿“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来看,一旦企业业务量大,取得的凭证较多,审核上出了岔子,直接入账,会计职业生涯很可能就此葬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