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基地证怎么办理 (农村宅基地证由哪个部门颁证)

这个是一篇刋登在河北国土资源杂志上的文章。现在全国都在进行不动产发证,涉及到农村很多宅基地发放的政策和制度。

过去政府颁发的宅基地证,甚至于解放初期发的宅基地证,现有效没效,做为国土人,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你看完这篇文章,你自己就会有明确答案了。

现在担负着宅基地证依法发放的工作人员,读了这篇文章,如何规范发证程序,提高发证质量,会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广大农村朋友,读了这篇文章,对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原文如下:

2002年11月5日,邯郸市国土资源局丛台分局为丛台区苏曹乡河西村村民薛玉兰颁发了一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一年来,经历了邯郸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和两级法院的行政诉讼,2003年11月5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维持了丛台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使该证产生了法律效力。该局执法人员也因仗义执言、秉公执法、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受到群众的好评。

一、薛玉兰的宅基地申请

薛玉兰今年66岁,丛台区苏曹乡河西村人,她孤身一人,只有一个在外地工作的女儿。她的宅基地是在

1973年4月由本村村民郭保秀转让给薛玉兰母亲的,由她母亲出资900元买下宅基地上的房产。薛玉兰在这块规则的长方形宅基地上已经居住了28个年头。

为了取得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2001年10月薛玉兰开始向丛台分局提出要求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申请。

2001年10月26日,丛台国土资源分局苏曹乡国土所张念军所长按照*证办**程序给薛玉兰宅基地进行了实地测量。

当需要邻居在地籍调查表中四邻签字时,薛玉兰的西邻居提出;在他的屋后还有7尺滴水地,不能签字。西邻不签字,就意味着邻里宅基地边界有争议。按程序,张所长只得暂停了给薛玉兰宅基地发证工作,并着手两邻纠纷的调查。

就在张念军所长调查的同时,西邻居竟在其屋后墙上开了一个门,一个窗口,还在距其后墙7尺远的地方,也就是薛玉兰院内垒起一堵南北的砖墙,作为他的后院。西邻还在薛玉兰院子里街门里面堆起了一堆砖。

这墙和砖,使薛玉兰出入家门非常困难,原来方正的宅基地变成了一个多边形。西邻居还在薛玉兰房子上用白色涂料写上"非法占用"、"拆"等字。这字就象悬在薛玉兰心头的一把剑,日日刺痛着她的心,这堵墙就象压在他心头一座山,使她彻夜难眠。

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她多次*访上**,成了名副其实的*访上**专业户。

二、两份宅基地使用证

经查:西邻有两份宅基地使用证,一份是1996年邯郸市丛合区人民政府颁发宅基使用证,这个证和西邻现在的边界一致。另一份是民国38(1949)年邯郸市人民政府给西邻颁发的宅基地所有证。

实际上西邻宅基地经过了三次确权发证。第一次是西邻所说的民国38年的宅基地使用证。第二次确权发证是在1984年,这次所发的宅基地证就是西邻的现在边界。1996年的第三次确权发证只是对1984年宅基地对原边界照腾照抄换发的证,老证已经被政府收回。

从西邻宅基地使用证上来看,西邻的宅基地边界早在1984年就已经依法确定下来了。

三、艰难的调解

为了给薛玉兰确权发证,在王景树局长的安排下,局成立了薛玉兰宅基地问题调查处理小组,由地政科副科长曹一东同志担任组长。

协调处理小组委派张念军所长多次出面协调,张念军所长使出了浑身解数,多次找薛玉兰的西邻,希望他能以大局为重,能在薛玉兰宅基地调查表中四邻一栏内签字,始终都未能达到调解目的。张念军只得求助与河西村村委会。

河西村村委会多次协调,也未能达到目的,2002年5月13日村委会拿出意见:"薛玉兰要求政府部门给颁发宅基地使用证,其西邻对其有异议,不同意签字,经多次做工作,西邻始终不同意签字。经村委会研究,同意政府按政策规定给薛玉兰颁发宅基地使用证。"

2002年7月31日,王景树局长在苏曹乡四楼会议室召开了乡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会上,大家统一了思想。会后,将结果向主管区长张继臣做了汇报。张继臣区长批示:"丛台国土资源分局应按照村、乡意见和有关规定政策,给予办理"。

这次协调会后,局地政科副科长曹一东再次给薛玉兰西邻做了一次工作,西邻仍以96年发证实地测量时他不清楚为由,坚持其屋后有7尺滴水地的意见,不同意签字。

只要主持正义,就是做被告,这个证也要发

西邻不同意,就已经明确告诉,如果给薛玉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就必然要成为被告。

为此,局调查组同志,又反复学习了丛台区人民政府1995年关于宅基地确权发证的第三号通告。

通告第十二条规定:"对于过去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规划下已处理的一些土地权属问题不再重新处理。"薛玉兰和西邻的边界过去已经处理过。

关于边界测量,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实地测量时,邻界住户派人指界签字,如无不当理由,不予签字者,经村民委员会、乡、区人民政府确认予以发证。"村、乡、区可以予以确认边界。

通告第二十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颁发后原发的宅基使用证和土地使用证,个人保管的文书契约、合同、界桩等证件和标志一律废止。"

这个《通告》明确丛台区人民政府1984年和1996年确定西邻的边界是有效的;民国38年的宅基地使用证应予废止。

基于1995年丛台区人民政府《通告》和最近多次的协调意见,王景树局长明确表态,即使当被告,我们也要主持正义,要把这个证发下去。

2002年9月16日,调查组同志用测量仪器对薛玉兰的宅基地给予重新测量,按照新的数据重新予以登记。据说当时丛台区对宅基地用仪器测量的只有薛玉兰一家,其测量误差应小于1毫米。为了慎重起见,曹一东同志又把卷里的重新予以审查,确保发证万无一失。

2003年11月5日,丛台国土分局依法给薛玉兰颁发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四、三次当被告,都以胜诉而告终

给薛玉兰颁证后,西邻不服,他首先向邯郸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局地政科副科长曹一东同志作为复议代理人,参加了这次行政复议。第一次参与应诉,他心里有些紧张。但他反复审查了自己办理的案卷及颁证程序,他确信有把握打胜这场行政复议的"官司"。

在这次应诉中,曹一东同志,以他精湛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水平,回答了对方律师的提问,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对分局颁证程序及证据的审查,认为:"丛台区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机关确定维持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集体土地证具体行政行为。"

西邻又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丛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驳回起诉。"

西邻还是不服,遂又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5日,发出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至此,丛台国土资源分局给薛玉兰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法律效力才尘埃落地。

五、薛玉兰的感动

去年11月,当薛玉兰接到丛台国土资源分局颁发给她的《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时,心里无比激动,接到证后,她的泪水一下流了出来。

现在,又经过一年来的三次官司,最终使丛台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土地证产生了法律效力,薛玉兰从心里感谢丛台国土资源分局的同志们所作所为,她热情洋溢地送来一封感谢信,信中说:

"丛台国土资源分局努力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正义,秉公执法,为无权无势的人仗义执言,你们从局长到办事人员,都一身正气,坚持真理,廉洁奉公。从给我*证办**开始没有吃我一口饭,抽我一支烟。你们是真心实意为民办事,为此我深表感谢。同时,从你们的言行上我看到了*党**的希望和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流。"

六、几点启示和思考

该案已经办结,掩卷沉思,在我们的工作中,还能有什么能比得上群众的称赞是更好的奖励呢?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正是我们应该努力去做到的吗?

从颁证,到三次胜诉,说明该案一是事实清楚,二是适用法律正确,三是程序合法,才奠定了这次胜诉的基础。办案就办成铁案,这一点确实需要我们在以后执法工作中借鉴。

这次从发证到生效,共经历了十多个部门的参与与审理,能不能把调解、协调工作再做细一些,去避免这些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发生,我们的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也就可以极大的提高。

七、后续

本篇文章在河北国土资源杂志上发表后,厅长周明做出批示。全省国土系统都要学习这篇文章,要有学习心得体会。省国土厅,招开了副处以上学习座谈会,由我讲述了这篇文章产生的过程。现在不动产证。涉及到很多宅基地边界的确定。我重友这篇文章,对发证的执法人,如何规范发证程序,管理相对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仍旧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