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始出来,分层终于落地了!
相信新三板的诸位参与者、投资者、关注者和论坛君一样等得很着急。股转公司最后出的分层标准还是在之前的标准上进行了一些修改。
敲定的创新层三大标准为:
标准一: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融资额/实际成交天数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两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12个月(每年4月份最后一个转让日为截止日)完成过股票发行融资(包括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且累计融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60个可转让日实际成交天数占比不低于50%。
标准二: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营业收入+股本+融资额/实际成交天数
(1)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
(2)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
(3)股本不少于2000万元;
(4)最近12个月(每年4月份最后一个转让日为截止日)完成过股票发行融资(包括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且累计融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60个可转让日实际成交天数占比不低于50%。
标准三:市值+股东权益+做市商家数+合格投资者人数+融资额/实际成交天数
(1)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
(2)最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
(3)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
(4)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5)最近12个月(每年4月份最后一个转让日为截止日)完成过股票发行融资(包括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且累计融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60个可转让日实际成交天数占比不低于50%。
兴业证券研究所根据今天发布的最新分层标准筛选出进入创新层的新三板公司名单。
根据统计,截至2016年5月27日,新三板符合标准1的企业共469家,符合标准2的企业共520家,符合标准3的企业共205家,共计965家。
符合标准一的公司:




符合标准二的公司:




符合标准三的公司:


(备注:(1)除了考虑三条标准以外,还考虑了通用标准;(2)未考虑非量化指标;(3)最终结果请以股转系统公告为主。)
修改完善的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
1
删除标准一中关于“最近3个月日均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要求。
目前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人数较少,大部分挂牌公司交易不活跃,股权集中,股东人数较少,且标准一针对的多为绩优成熟型公司,投资价值比较稳定,因此吸收市场意见相应予以调整。
2
市值标准明确和细化
将标准三“最近3个月日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修改为“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同时,在《分层管理办法》附则中就“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含义予以明确。
一方面强调市值为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平均市值,另一方面为防止个别公司通过停牌等方式调控市值,导致市值失真或缺乏市场认可度,规定做市市值的计算期间最长不超过120个转让日,并增加了“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的要求。
3
明晰成交频率要求和融资要求
将共同标准中的“最近3个月内实际成交天数占可成交天数的比例不低于50%”修改为“最近60个可转让日实际成交天数占比不低于50%”,以进一步明晰成交频率要求的含义;
将“挂牌以来(包括挂牌同时)完成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发行融资”修改为“近12个月完成过股票发行融资(包括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且融资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明确了发行融资的时限要求和最低融资额要求,以提高共同标准的合理性。
4
修改完善了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的标准。
将标准一规定的“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调整为“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且融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要求;
将标准三“做市交易市值”调整为“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 按发行价格计算的公司市值”要求;同时,增加了“申请挂牌即采用做市转让方式”的共同要求。
5
增加强制调整情形
为防止部分挂牌公司通过虚假信息披露、市场操纵等不合规手段进入创新层,《分层管理办法》增加了强制调整的情形,出现《分层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情形的公司,自认定之日起20个转让日内直接调整至基础层。
6
修改完善了挂牌公司层级划分和调整的规定。
删除了《分层方案》中“如果第一年不符合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第二年仍不符合的,应当调整到基础层”的表述,修改为每年层级调整时,不符合创新层维持标准的挂牌公司,应当调整进入基础层。
必须要看!
二、拟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通过主办券商于2016年6月6日 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支持平台” (http://fc.neeq.com.cn)填报经审计的2013年度营业收入等数据。
三、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最迟于2016年8月31日前,经主办券商督导后,公开披露《分层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的相关制度。
四、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整改后,符合创新层标准的,可以进入创新层;小额*款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以及互联网金融等特殊行业挂牌公司,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暂不进入创新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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