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涉嫌诈骗案例 (期货诈骗案例及审判)

案情简述

8月接到家属咨询时,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一段时间了。当事人原本有律师,考虑到案件将在郑州起诉,家属准备在郑州重新聘请。

嫌疑人L某是湖北一家公司的业务经理,因涉嫌诈骗罪被捕,委托我们之前,家属已经部分退赃,L某另有自首情节。

另外了解到,检察院认为L某系主犯,如果签署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为六年三个月至七年两个月,罚金七万。家属认为量刑太重,L某没有签署具结书。

几次咨询之后,家属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及辩护思路比较认可,于是委托我们正式介入案件。

与案件承办检察官沟通,对方表示案件快要移送起诉了,时间紧任务重,我们递交手续后马上阅卷,整个案件涉案10人,卷宗8册,先了解案情,记录关键点,带着问题到看守所去会见当事人。

期货交易平台行骗怎么定罪,期货交易涉嫌诈骗案例

阅卷笔录

经阅卷了解,湖北某公司代理运营某线上期货交易平台,该平台主要涉及「黄金」、「原油」、「美白银」、「恒指」等期货买卖,投资者以期货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按照「买涨」、「买跌」确定盈亏。交易规则为「T+0」,平台不限制出金,工作日内投资者可以随时提现。

L某系湖北某公司的业务经理,平时也充当客服,负责线上宣传、推广,带领业务员通过虚构身份、夸大盈利等方式吸引客户进行投资。

C某是L某的老板,系湖北某公司的负责人,涉案期货交易平台由深圳某公司研发搭建,C某负责组建公司运营,深圳某公司负责远程技术维护平台。公司的盈利为投资者在平台每次交易产生的手续费,以及投资者在平台的投资亏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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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涉案平台的资金账户由C某掌控,按月结算,深圳某公司获取平台投资者交易手续费的20%,其余由湖北公司获取,由C某向L某和业务人员发放工资及提成。

主犯与从犯

了解案情之后,我们分别从案件的整体角度,以及L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两方面向当事人及家属做了分析。

从整体案件角度,关键点在于涉案平台期货交易的真实性,这关系到「诈骗罪」的成立与否

如果平台仅是模拟了真实行情数据的封闭交易系统,投资者的「入金」没有进入期货交易市场,而是留存在平台控制的账户中,那么所谓的投资就是假象,投资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提现之后,亏损部分就成为了公司的盈利。整个案件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反之,若投资者的「入金」真实的进入到期货交易市场,涉案平台只是纯粹的「代客下单」,且不控制投资者出金,仅收取交易「手续费」,那么涉案平台就没有欺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当然,涉案平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期货交易业务,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因负责研发搭建的深圳某公司及负责人H某未到案,涉案平台的交易到底是否进入期货市场存疑。我们通过L某家属了解到,C某也在郑州聘请了其他所的律师,C某的律师已经向检察院申请调取、核实涉案平台这一资料,目前还没有结果。

从L某个人角度,关键是其主观是否明知期货平台从事电信诈骗,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

若L某只是笼统知道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不知道上游犯罪具体是什么,其实更符合「帮信罪」的犯罪构成。

从卷宗分析,L某初入公司时确实不明知公司的犯罪活动,但之后因利益诱惑而未能及时抽身。我们向家属做了解释,倾向于认为构成诈骗罪,但从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看,应系从犯。

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沟通案情,检察官的意见是,L某与C某关系密切,明知C某虚构期货交易平台实施诈骗,仍与其分工配合,属骨干份子,应认定为主犯。我们则提出不同意见,认为L某与一般电信诈骗的业务经理有明显不同,需要具体分析。

一是,L某入伙的时间、原因。L某进入公司晚,入伙4个月即案发被捕,进入公司时,涉案平台的运营模式已经完全成型。L某与C某系同乡,由C某招募至公司,但L某最初进入时并不明知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只是在误入犯罪道路后因利益诱惑而未能及时抽身。

二是,L某的经理职位是虚职。因入职晚,参与时间短,自身不具备指导、管理业务组的能力,工作内容更多的是组内沟通协调。另外,L某客观上不能对平台进行控制,也没有控制资金的权利。

三是,L某的获利,来源于固定工资与提成,没有参与分红,且L某的犯罪数额小,提成比例低。

四是,L某主观上没有明确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1. 涉案平台的期货投资内容醒目,投资者明确知晓平台的交易内容,对平台收取的手续费及交易亏损的金额也明知。

2. 投资者在涉案平台上可自由出入资金(工作日内),平台未对此设置障碍。

3. 业务员通过虚构身份、夸大盈利等方式获取客户信任与好感,目的在于增进客户交易,以赚取手续费和佣金,并没有直接侵占客户资金的故意,也不足以使客户产生错误认识并最终导致财产损失。

...

庆幸的是因为C某的律师递交申请,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我们得以有充足的时间与检察官沟通,期间经过反复几次沟通,初步达成一致意见,L某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较轻,应系从犯。

检察院重新调整量刑建议为四年两个月,罚金五万,我们建议先保住这一成果,当事人签署了具结书。

虽然签署了具结书,但是没到最后一刻,仍不能掉以轻心。

开庭审理

经过一段时间等待,10月底,检察院以诈骗罪移送起诉。

公诉人以被告人修改平台交易滑点,控制客户盈亏为由,指控C某等人具有虚构事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当构成诈骗罪。

虽然在检察院已经拷贝了卷宗,但是案件到法院,还需要再去查阅纸质卷宗、领取起诉书。之后,针对起诉书的指控,我们向法院递交了辩护意见。

所谓「滑点」,是指在期货交易中实际成交价与挂单价不一致的现象,这种价格的差异,统称为「滑点」。

正规的期货交易平台在交易中均会产生滑点现象,尤其在期货价格急速变化,波动较大或者出现网络延迟时,交易者的订单在市场找不到最佳配对,就会出现滑点,这是期货交易时平台为撮合交易产生的正常现象。

公诉人指控的修改平台交易滑点,应结合被告人修改滑点的数值、修改时间、次数来综合认定被告人修改滑点数值的目的。不能仅因为平台存在修改交易滑点的功能,便笼统认定被告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涉案平台的行情数据,与真实期货市场一致,被告人无法修改此类数据,而投资者的盈亏,在于其对期货价格走势,市场行情的判断。

滑点本质上是为了撮合投资者的交易,并没有进行反向指引或误导投资人做出错误的投资决定。因此,仅修改平台交易滑点,并无法控制投资者盈亏。

在此期间,当事人和家属也表示愿意继续退赃和缴纳罚金。开庭前,我们多次对L某进行辅导,准备庭审用文书。

11月底,正式开庭,持续一整天,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发表辩护意见逐步开展,诸多庭审细节,不再一一赘述。

庭后,我们又根据庭审情况,修改了辩护意见、质证意见。法官部分采纳了我们的辩护观点,因为审判阶段又部分退赃,法院在量刑方面综合考虑我们提出的意见。

12月,判决结果下来,法院认定L某构成诈骗罪,L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三万,L某及家属表示不上诉。

小结

刑事案件律师介入的时间很重要,早介入好过于晚介入。本案我们介入的较晚,同案犯C某的律师申请退回补充侦查,也为我们争取了一些时间。

刑事案件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过程,当事人的心态尤其重要。

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也不要放弃,并不是说签了具结书,案件就没有辩护空间了。寻找辩点,多沟通,不到最后一刻,案件的结果都是未确定的。

所以也请不要一开始就问律师能判多久了....

其他的,下篇文章再讲吧。

我是刑辩李律师,网络、经济、税务犯罪案件刑事辩护;刑事合规业务。如果你觉得文章有用,欢迎关注、点赞、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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