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冯晓萌
一张老照片、一段声音或一行定制的文字,就能让逝者“动”起来,甚至“开口”说话……清明节将至,关于“AI复活”的话题引发广泛关注。日前,部分网民使用AI(人工智能)技术“复活”逝世公众人物并将其影像视频上传至网络,引发各方争议。
对此,部分逝世公众人物的家属与一些网友表示不能接受,认为该行为是在吸引流量、博取眼球。视频发布者与一些购买过“AI复活”服务的顾客则称,这是一种情感抚慰方式,可以利用科技给活着的人提供情绪价值。此外还有一些人担心,当人人都有“复活”和“创造”虚拟人的能力,诈骗、侵权、隐私泄露等风险该如何规避?
从不同的声音来看,大家争论的焦点更多是在利益相关方是否对“AI复活”行为知情同意,以及如何规避科技发展带来的后续风险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等法律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很显然,技术并无原罪,关键还在于怎样使用它。“AI复活”必须要在逝者家属知情同意下进行,否则就是一个侵权行为。
随着科技进步,“AI复活”概念还在继续升级。比起一段视频、一个聊天机器人产品,有人提出了数字永生、数字陪伴、随身亲人等概念,在科技力量日益“狂飙”的今天,如何更好应对技术发展和风险的不确定性,关键要让监管更前一步。
首先,法治建设须与技术发展同行。科技进步不仅要着力促进个人的身心和谐,也要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从这个角度来看,科技的发展应以不侵害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底线。现阶段,相较技术的快速发展,法律法规的完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科技发展的底线问题还需通过立法解决。此外,如行业标准、行业伦理、企业自律规范等“软法”也可以对科技应用加以规范,进而实现科技创新与*权人**保障的平衡发展。
其次,有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在部分电商平台上,作为AI技术落地应用的一个细分领域,提供“AI复活”已不再是一门隐蔽的“产业”。但如何让市场参与者更加放心,不仅需要商家和平台自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更需要“有形的监管之手”。2023年7月,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等七部门颁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过程中进行数据标注的,提供者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提升守法意识,监督指导标注人员规范开展标注工作……因此,市场监管要更加有为,必须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既要遵循相关规定,也要灵活应对,及时把握市场特点及其变化。
最后,利益相关方应敢于维权、勇于“亮剑”。利益相关方的每一次受伤、每一次委曲求全,都意味着诚信、公正受到一次*渎亵**。近年来,不论是法治为消费者维权有力“撑腰”,还是热线电话、微信、微博等维权方式的日益丰富,都能看到一个不断改善的市场环境,一个维权成本不断降低的社会。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勇于“较真”的同时,利益相关方也要保留好证据,这样才能在人工智能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更安全、舒畅地追求公平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