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补充清偿责任)

凭什么一个人承担合伙债务?

凭什么只追着一个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合伙生意如果赔钱了,毫无疑问合伙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有时候债主并不知道合伙人之间的这种合伙关系。如果债主只起诉某一个合伙人,当了被告的合伙人会觉得生意是大家的,为什么让我一个人当被告,要赔钱一起赔钱,自然而然就会想拉其他合伙人一起当被告。

咱们说个贵州的案子,三个人一起合伙卖农副产品,还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合伙期间合伙人甲和一个买家签订了买卖合同,收了人家20万押金。买卖合同到期以后甲没有按照约定退还人家押金,人家就把甲告到了法院。一审期间甲就向法院申请追加了合伙人乙和丙一起来当被告。法院就追加了一审判决,三个人承担连带责任,退还买家20万的押金。

合伙人的债务其他合伙人要承担吗,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补充清偿责任

合伙人乙和丙不服一审判决就上诉了。他们始终坚持认为甲和买家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他自己的个人行为。合伙协议规定的很清楚,任何人不得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何况合伙企业在这个买卖当中就没有签合同,他俩就不知情也没有签字。更何况20万根本没有交到合伙企业的公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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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说没有交到公账上,但是我转到了负责财务的乙的账户上。乙说你说的不对,收条上写的这笔钱就不是这个买家的,是另外一个买家的。我们和另外一个买家有大量的交易,但是和你说的这个买家根本就没有做过交易。到底是甲在个人干私活还是合伙人一起做的买卖?钱到底谁收了?各说各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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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是合伙买卖让三个人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却认为合同是甲签的。实际履行过程中也只有甲和买方进行的交涉,甲你还钱就是了。当然一审和二审在这一点上结论是不一致的,这点我们不去讨论。其实我们也不用在这点上太过较劲,重点在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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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二审法院判决甲承担责任的第二个理由。咱们还记得一审的时候甲申请把乙和丙作为被告了,法院追加了。但是人家原告、也就是讨要20万押金的买家,人家至始至终都没有改变诉讼请求,也就是人家一直就只要求甲承担还款责任,没有说让乙和丙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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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明确表示,虽然人家对于追加乙和丙当被告没意见(没有提异议),但是判决已经超过了人家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家都不要求乙和丙承担责任,判决超出了人家的诉讼请求了,所以只能判甲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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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这个债就是合伙生意欠的债,根据民法典178条第一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要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也就是原告想告谁就告谁,看人家乐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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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法院在收到被告的申请以后会征求原告的意见,如果原告同意追加就由原告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的申请会被驳回的。揪住一个合伙人是不是太不公平了?民法典973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另案起诉)。

拆解真实案例,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