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黄疸死亡 (新生儿黄疸死了)

2021年3月27日16:12,李某因“停经39周,阴道流血2天”,到A医院经门诊后住院,门诊诊断为:G2P1孕39+2周,头位,先兆临产

3月27日22:10,李某顺娩一活婴(即李某之女)。

3月29日,李某之女出现皮肤黄染、黄疸指数升高,出生第3天、第4天,皮肤黄染,黄疸指数持续升高,最高为15.8mg/dL,与家属告知病情并建议转新生儿科治疗,家属签字“明白不转儿科,要求门诊复查”,并签字出院。

4月3日,李某之女被送到A医院就诊,门诊病历检查有微量血糖测定及新生儿经皮胆红素测定。

当天02:12,李某之女因“皮肤黄染3天,发热伴拒乳半天”,被送到B医院急诊,以“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收入新生儿科NICU住院治疗,病情危重,感染重,给予抢救治疗,诊断:“1.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危险性);2.新生儿急性胆红素脑病;3.新生儿肺出血;4.新生儿脓毒症;5.重症脓毒症性休克;6.新生儿呼吸衰竭;7.毛细血管渗漏综合征;8.先天性遗传代谢病?9。卵圆孔未闭;10.尿布皮炎”

4月4日13:00,李某之女自动出院。出院后,李某之女即死亡。

经过鉴 定:李某之女符合新生儿黄疸,肺栓塞,肺部感染,肺出血,脑组织液化坏死,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新生儿黄疸死了,宝宝黄疸入院后死亡

【维quan过程】

出生才8天,孩子就没了,李某及家属认为,当初正是因为A医院的告知不充分,才导致李某及家属对孩子病情的严重性、风险等认识不足,错误选择门诊治疗诊疗,延误患儿病情观察和治疗时机,最终导致患儿死亡。

在和医院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于是,李某家属便找到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想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在对病历资料进行评估以后,我们发现A医院确实存在问题,于是,便接受了李某及家属的委托。

在庭审过程中,经过鉴 定,得出鉴 定意见:A医院为李某及李某之女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为:

1.李某产前检查过程中,2021年3月7日及2021年3月22日直肠拭子B群链球菌筛查结果均检出无乳链球菌,医方未引起足够重视,2021年3月27日16:12入院后产程过程,未给予抗生素治疗,预防新生儿感染。

2.2021年3月31日,李某之女出生第4天,皮肤黄染,黄疸指数持续升高,最高为15.8mg/dL,医方未请儿科会诊及进行相关检查排除感染性黄疸。医方存在的过错对李某之女病情的诊治存在一定延误,医方存在的过错与对李某之女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原因力大小为35%左右。

新生儿黄疸死了,宝宝黄疸入院后死亡

综合考虑鉴 定结果及新生儿病情发展迅速的特点,一审法院酌定A医院承担35%的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及其丈夫赔偿其因李某之女死亡造成的损失914765.48元的35%,即 320167.91 元;

二、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及其丈夫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三、驳回李某及其丈夫对B医院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李某及其丈夫的其他诉讼请求。

新生儿黄疸死了,宝宝黄疸入院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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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释法】

本案二审中,有一个争议的焦点,对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恰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鉴 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该条规定的原因力规则所要解决的,就是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到的作用比例和概率大小问题,从而进一步确定侵权主体的赔偿责任范围和比例。

本案中,鉴 定意见已针对李某、李某丈夫申请的鉴 定事项作出了明确的鉴 定结论,即“次要原因”。一审判决根据鉴 定结论认定A医院承担35%赔偿责任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