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男子按摩店猥亵盲人,理当从重处理

2016年,山西长治一多次被打击处理过的男子董某在去按摩店按摩期间,因为为其按摩的男店员是盲人。多次猥亵男店员。并控制受害人人身自由达六小时。

董某是山西长治人,没读过什么书,只有小学文化。出了社会以后,因为没什么技术。也赚不到什么钱。慢慢的就动了歪心思。1987年出生的董某2008年只有21岁。就因为抢劫罪被判刑五年。于2012年出狱。出狱后大家都以为他可以洗心革面。从新做人也是可以过一个很好的人生的,毕竟2012年他也只有不到30岁。正是当打之年,还有大把的时间可以奋斗。

2016年5月的一天,董某和一个朋友来到了盲人男子李某某经营的按摩店。刚到店里因为李某某不在。董某的朋友就先行离开。剩董某一个人在按摩店里等着李某某回来给他按摩。之后,李某某来到店内准备给被告人董某按摩时,被告人董某将店门关闭上锁,并要求李某某按摩其阴部,李某某不从,被告人董某便威胁李,强行让李某某为其*交口**,后又扒下李某某的裤子两次进行*交肛**,天黑后被告人董某离开。次日,李某某与家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

1、董某的行为涉嫌强制猥亵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辱侮**妇女罪做了修改,猥亵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性的性自由权也得到法律保护。所以本案中的受害人李某某才能成为本罪的受害主体。避免了男性被性侵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2、董某侵害猥亵残疾人,算不算加重情节?

在法律规定中没有关于猥亵残疾人加重处罚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害残疾人。经常性的会被认为是加重情节。也是符合法律的公平的精神的。所以本案中,董某是要算加重情节的。

3、本案中的董某是累犯,已经因为抢劫被打击处理过,所以是累犯。应该从重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 猥亵他人 或者*辱侮**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案中董某一审被判处两年六个月的刑期。经检察机关依法抗诉。二审审判机关判处被告人董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和正义终将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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