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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分享内容如下:
今日话题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前 言
很多人都有自己创业、自己开公司当老板的志向,今天的话题,可以了解一下: 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都有哪些条件 。
简单来说,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的 法律依据 是根据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上述法条明确的具体条件大致可按照公司成立的 主体条件 、 资本条件 和 组织条件 三个要素进行 归类 :

下面我们 按照三个要素逐一展开 :
1、 主体条件 -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最低人数限制 - 一人
1.理论:
(1)传统公司法: 因公司是 社团法人 ,故要求公司 股东为复数 ;
(2)现代公司法: 认为公司是 可以有多人公司 和 一人公司 。
2.我国法律依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 只有 一个自然人股东 或者 一个法人股东 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最高人数限制 - 五十人
我国法律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 由 五十个以下股东 出资设立(《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2、 资本条件 - 有符合公司章程
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认缴出资 - 没有法定强制因素
1. 前世: 原公司法采取“法定资本制” 。
(1)原因:
A.启动和维持公司运营;
B.保障公司债权人。
(2)要求:
设立公司时股东出资或发起人认购必须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 今生: 废除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要求,出资或股份缴纳采取认缴制,注册资本的确定及缴纳 没有法定强制因素 。

认缴出资 - 我国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1.一般情况:
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2.特殊情况:
(1)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
(2)限制对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

3、 组织条件 - 公司名称、住所、
章程和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 - 唯一性、独特性
1. 定义:
(1)系指在公司 营业活动中使用 的名称;
(2)是公司在为法律行为时用以 表彰自己营业 的名称。
2. 要求:
(1)名称应 区别于其他商人 ,以增强社会公众识别力;
(2)市场主体(申请人申请) 只能登记一个名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3)应 包含公司性质 的文字。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名称中 标明 有限责任公司 或 有限公司 字样;
(4)应 具有独特性 , 不得 是 已使用 或者 已注册 的名称(因其具有相同或欺骗性相似Same or deceptively similar);
(5) 不得含有 不能从事的违法业务。

公司住所 - 唯一性、公示公信效力、法律文书送达及司法实践
1. 原则:
(1) 只能有一个住所 ;
(2)公司应以其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为住所(《民法典》第六十三条、《公司法》第十条)。
2. 登记:
(1)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将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登记为住所 (《民法典》第六十三条);
(2)市场主体 只能登记一个 住所或主要经营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3)法律意义:具有 公示公信效力 。
3. 申请:
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 提交 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4. 公示
(1)一般市场主体:应当将 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2)从事 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 :应当在其 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 营业执照信息 或者相关链接 标识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5. 变更 (跨登记机关辖区区域变更) :
(1)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 向迁入地 登记机关 申请变更 登记;
(2) 迁出地 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 不得拒绝 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6. 歇业: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代替 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公司住所 - 诉讼管辖
此部分 内容很关键 ,我们实务中,经常会有 如下问题 :
◇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时,如何确认住所地?
◇ 签订合同时约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住所地变更,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去哪里立案?
我们以下一步步展开:
1.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时,如何确认住所地?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
(1) 原则上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 办事机构所在地 ;
(2)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 ,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
2. 签订合同时约定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住所地变更,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 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 的,由 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 。
3.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去哪里立案?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公司住所 - 破产清算地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法》第三条)。

公司住所 - 准据法适用(涉外案件)
1. 原则: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 民事权利能力 、 民事行为能力 、 组织机构 、 股东权利义务 等事项,适用 登记地法律 。
2. 法人的 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适用 。
(1)原则: 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
(2)法人 主营业地 :为 经常居所地 。

公司住所 - 只租赁办公地址没有实际租赁房屋的认定
1. 系列案件: (2022)京0105民初59689号等系列案件。
2. 法院观点
(1)《租赁合同》中 租赁标的是注册地址 ,并 不包含 用于办公的房屋,是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
(2) 单独出租注册地址行为 是 违反行政管理规定 , 扰乱市场秩序 的行为;
(3)《租赁合同》 到期后没有将注册地址迁出而是继续占用 ,可考虑到 实际占用的事实 、 租赁行为的性质 、 未办理迁出造成的影响 、 迁出时间 不确定等因素由实际 占用方支付注册地址占用费 。

章程和组织机构 - 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强制登记、修改严格
1. 制定原则: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 股东共同制定 。
A.公司章程可以认为是 股东之间的协议 ,当然且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
B.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 人数有限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具有可能性 ;
(2) 实践中 :往往由他人制定章程,由股东签章。
2. 约束对象 (《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
(1)公司章程 约束 :
A. 公司 ;
B. 股东 ;
C. 董事 ;
D. 监事 ;
E.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经理 、 副经理 、 财务负责人 ,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
(2) 不能对抗 外部债权人 。
3. 报送登记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 :
(1)时间: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
(2)报送人:
A. 全体股东 指定的代表,或
B. 全体股东 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3)接收单位: 公司登记机关;
(4)报送内容: 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
4. 变更修改:
(1) 章程修改强制备案 :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十二条) ;
(2) 章程修改主体 : 股东会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
(3) 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规则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必须 经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 - 载明事项 (后序有关于 公司章程的专题 ,本次先概括性了解一下)(《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1. 签章:
(1)签章主体: 股东 ;
(2)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 公司名称和住所。
3. 公司经营范围。
4. 公司注册资本。
5. 股东姓名/名称。
6.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股东应当 按期 、 足额 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 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2) 股权转让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影响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A.公司应当 注销原股东 的出资证明书;
B. 向新股东签发 出资证明书;
C.相应 修改公司章程 (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和股东名册 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7.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1)股东会会议
A.召开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A) 股东会定期会议 应当依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时召开;
(B) 股东会临时会议提议权 :代表 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 监事会 或者不设监事会的 公司的监事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B.通知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A)原则:应当于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 全体股东;
(B) 例外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C.表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A)原则:由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B) 例外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2)董事会
A.设立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 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
B.执行董事 (可不设立董事会) (《公司法》第五十条):
(A)设立条件: 股东人数较少 或者 规模较小 的 有限责任公司 ;
(B)人数:设 一名 执行董事;
(C)职权:执行董事可以 兼任 公司经理。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C.董事任期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
(A)原则: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 不得超过三年 ;
(B)届满连任: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 可以 连任 。
D.董事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 对股东会负责 ,由章程决定。
E.董事会议事及表决方式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A)议事规则: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 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
(B)表决程序:实行 一人一票 ;
(C) 例外 : 议事方式 和 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 公司章程规定 。

8. 公司法定代表人。
9.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