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股收费的骗人套路 (荐股推荐新股是什么套路)

根据中国基金报的报道,“据“深圳龙岗公安”微信号28日通报,近日,在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统筹指挥下,龙岗警方联合福田警方共800余警力突袭福田区某写字楼,对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华讯投资”)涉嫌诈骗和虚假广告案展开收网行动。”已经“对147名嫌疑人以涉嫌诈骗和虚假广告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经检察机关依法批准,警方已对华讯投资包括董事长周某富在内的12名公司高管实施逮捕。”

如此的一窝端,究竟涉嫌什么犯罪呢?据报道是“披着“新三板上市公司”的外衣,通过虚假宣传、隐瞒真相、承诺收益的方式,诱导投资人购买“荐股套餐”,骗取高额服务费……”当然,通报的写法向来颇受诟病,带有明显的入罪倾向,但因其职责所向,倒也无可厚非。

从学理角度分解这段通告,明显是按照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写的,即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被骗人陷于认识错误——给予人士错误处分财产——财产遭受损失,这是典型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是不是只要行为人使用了欺诈手段,有人受了骗就是诈骗罪呢?这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区别就在这里,涉及到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认定,以及处分财产要素,这也是刑事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非常疑难的部分。我常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如果说刑法总论中的理论黑洞是共同犯罪和因果关系,那么分论的理论黑洞就是诈骗罪了。

具体到这个案件中,根据报道,该公司通过广告吸引到客户,然后拉入荐股群,客户在业务员的推荐下购买所谓的VIP信息服务,然后根据推荐买股发财,但是买的股票就是不涨,客户损失惨重。这种模式其实也不是新鲜事,早年间就有“医托”、“酒托”,这个案子也可称之为“股托”,包括很多培训机构所谓的“金课”、甚至价格极其昂贵的“成*学功**”等。

这类案件,虚假宣传肯定是有的,很多客户花了大价钱后惊呼上当受骗,但是否就构成了诈骗罪,我的意见是否定的。之前也有类似的案件找过来论证,我的核心意见是:

一是看是否有服务。这个服务可以不完全是对价的,但是真假和有无是必须要考虑的,比如美女酒托要和小哥哥约会,带着“*狼色**”去酒吧喝酒,当然带有一定的欺骗色彩,虽然动机不是恋爱和偶遇,但是不能认定为诈骗。同时乘当事人喝多了不停地推销酒,即使酒卖的再贵,还是难以认定诈骗,但如果拿白水冒充酒来卖,那就涉嫌诈骗了。这种类型的“托”案,当年朝阳检察院有个类似的医托的案子。具体到本案中,提供服务的好与坏、深与浅、专业与不专业和有无的区别需要慎重考虑,这直接涉及到行为是一种夸大的交换行为还是直接想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二是看被骗人处分财产的原由。诈骗罪中的行为人诈骗和被骗人处分财产需要具有因果关系,其定罪的根本逻辑在于行为人在错误认识的支配下已经完全丧失了判断,从而导致错误的处分行为,这个处分行为应当直接基于错误认识,而且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具有非常紧密且直接的联系。如果被骗人只是受到了误导,处分财产的动机出现偏差,但是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并没有受到根本性的影响,那么很难说是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例如本案中,行为人购买股票的行为在其认识之中,曾经接触过一个案件,荐股平台本身直接接受投资人的汇款,投资人的钱从平台走,但是平台根本没有用来买股票,而是直接截留、给客户虚假的指数,这种情况下客户本以为花钱买了股票却根本没有买到,完全在买股票的错误认识下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当然要认定为是诈骗罪了。

当然,实践中的情形还有很多种,所有快速发财的机会都写在刑法里,经济生活的复杂多样让刑法的应对也是捉襟见肘,公民既需要刑法来打击犯罪,也需要刑法来保障*权人**,唯有准确定罪量刑,才能不偏不倚、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