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1月新规来了!关系各行各业

所有人,1月新规来了!关系各行各业

2018年1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加强管理……快来看看!

《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1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药品零售许可行为,加强药品零售准入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京药监发〔201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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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注销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相关内容。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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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个人出售、报废名下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除外。单位出售、报废名下登记小客车的指标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

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全民医保体系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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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作用,鼓励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提高职业转换能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规定,就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进行通知。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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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1月1日起,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三年以上、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北京市全面试行司法鉴定分级管理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贯彻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适度下移行政执法重心的改革精神,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试行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管理司法鉴定工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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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职责:

(一)制定全市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

(三)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

(四)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五)组织开展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七)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八)监督指导区司法局依法开展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九)监督指导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月1日起实施

为了规范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具体情况,制定《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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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终止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市司法局制定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律师执业申请和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为了规范本市律师工作,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律师执业具体情况,制定《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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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执业申请和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制度(试行)》1月1日起实施

为强化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促进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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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实施。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 生产企业及其管理者代表在开展质量体系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本制度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代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就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北交所)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进行公告。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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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北交所代征印花税并实施相关管理。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修订

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市场行为,充分运用社会信用的市场机制,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市场优胜劣汰,保障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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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起重机械(含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租赁企业的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文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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