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威海市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被侵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0号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要求,现将全市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回执》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予以更新公布。
机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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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案例1:求职要交押金、扣身份证,这样的中介机构靠谱吗?
基本案情
张某参加了一家公司的面试,面试官对其表现很满意,通知她第二天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来办理入职手续。听到面试官的话,张某不由想起自己的身份证还扣押在刘某那里。刘某是某职业介绍中心的工作人员,上个月说要帮张某找工作,但要缴纳600元押金和扣押个人身份证。求职心切的张某照办了,却迟迟找不到工作。现在工作找到了,张某要求刘某返还押金和身份证,刘某却说押金和身份证只能返还一样。张某感到很气愤,于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了投诉,最后该职业介绍中心被责令退还张某600元押金和身份证,并被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解析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也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本案中,刘某所在的某职业介绍中心以帮张某找工作为由,不但扣押了张某的身份证,还收取了她600元押金,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理应受到法律的处罚。
案例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8日,某区人社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违法行为,同日某区人社局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向某公司提供职业中介业务,在此期间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处理情况
某区人社局对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25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人力资源市场的最重要参与主体。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职业中介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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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威海人社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