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2005年1月15日,原告崔某芳因患胆囊炎、胆囊息肉在被告xx医院住院治疗,2005年1月16日,被告医院医生崔广威为原告进行胆囊切除术,因被告医生在术中疏忽大意,误将纱布块遗留在原告的腹腔内。

术后经被告医院医生同意原告于2005年1月25日办理出院。术后隐隐作痛,长期处在腹痛下坠感,劳动或活动后加重,休息后减轻,丧失了一般性劳动能力。
于2020年6月15日在xy医院入院治疗,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肠粘连松解、腹腔内异物取出术,打开包膜囊壁,内含炎性渗出液、纱布样组织。原告住院治疗9天后,于2020年6月24日出院。
二、患方观点
综上所述,被告医院医生在手术中严重不负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三、被告x医院辩称
对双方之间的诊疗关系和原告在被告处手术遗留纱布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原告要求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均不认可,申请重新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崔某芳,女,1956年9月18日出生,剖腹取腹腔异物存留分离肠粘连的损伤后果评定为十级伤残;因腹腔异物导致二次剖腹探查与xx医院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完全过错责任。

五、损失计算
1.医疗费,本院仅对其提供的正规发票上的医疗费金额11,758.33元依法予以保护,其他费用不予采信;
2.住院伙食补助费,崔某芳实际住院天数9天,按照每日100.00元计算,应为900.00元;
3.护理费,x8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崔某芳护理期以60日为宜,应按2个月,依据x省服务业标准计算,应为6,515.84元(3,257.92元/月×2个月);
4.误工费,x8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崔某芳误工期以90日为宜,应按3个月,依据x省农业标准计算,应为12,149.01元(4,049.67元/月×3个月);
5.营养费,x8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崔某芳营养期以120日为宜,按每日50.00元计算,应为6,000.00元(50.00元/日×120日);
6.伤残赔偿金51,678.40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8.交通费,其主张500.00元,虽未提供票据,但考虑到该项费用确已实际发生,故本院酌定保护300.00元;
9.鉴定费,崔某芳主张11,000.00元,因x301号鉴定书本院仅采纳第一项鉴定意见,其他鉴定意见本院未予采纳,故鉴定费本院酌定保护9,000.00元;
10.律师代理费,崔某芳主张85,000.00元,明显过高,本院酌定保护15,000.00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决,xx医院给付118,301.58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