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陈述】
2021年11月30日,四原告*亲近**属石某霞因“月经不规律2年,不规则出血20余天”入住被告x县人民医院妇产科,诊断为:l、子宫平滑肌瘤;2、宫颈炎性疾病;3、(未写);4、轻度贫血;5、血小板增多;6、腰椎骨质增生。

于2021年12月18日在该院行“子宫切除术+左侧输卵管诊切除术+右侧附件切除术”,术后石某霞出现腹痛、腰疼、咳嗽症状,医生查房时告知属于正常现象,术后第三日石某霞下地活动时,出现腿部麻木症状,遂报告医生、护士,但医生护士解释腿部麻木属于正常现象,多走路便会缓解。
2021年12月24日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后石某霞腹痛、腰痛、咳嗽、咳痰加重,遂前往该院门诊就诊,医生给予口服药治疗。2022年1月6日患者腹痛、腰疼、咳嗽、咳痰加重,遂于2022年1月10日10时52分入住被告医院妇产科住院治疗。据病历记载入院体查均正常,心率114次/分。
入院后,医生开具甲硝唑0.5g静脉输注(bid),当日中午医生开具了布地奈德悬浑液lmg、乙酰半胱氨酸溶液0.3g雾化吸入,同时开具CT胸部平扫(双肺及纵膈)。当晚19时左右输注了甲硝唑,21时55分医生又开具抗菌素头孢呋辛进行输注。
在22时45分左右石某霞突然主诉头晕、气短、胸闷,原告何某斌遂告知值班护士,护士对石某霞测量三次血压后,均说血压正常,告知病情稳定。当时何某斌见患者面容痛苦,在床上翻滚,便要求值班医生前来诊疗,值班医生前来听诊后也无法判断病情,便请求呼吸科医生前来会诊。
在呼吸科医生赶到时,石某霞开始出现嘴唇青紫,神志不清。医生开始对石某霞进行吸氧、输液等抢救措施,11时30分医生要求原告方签署病危通知书。2022年1月11日0时10分主管医生告知原告,石某霞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被告出具的病历记载死亡原因:1.猝死:1)肺栓塞?2)心肌梗死?2.肺部感染;3.女性盆腔炎;4.子宫切除术后状态。
【患方观点】
原告对于该鉴定意见书中所认定被告存在的过错诊疗行为予以认可,但认为就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方在*亲近**属石某霞的整个诊疗过程中,对医院充分信赖,配合治疗,并不存在不及时就诊、延误病情的过错。

石某霞因普通的妇科手术后因左右肺动脉血栓突然死亡,全系被告的严重过错诊疗行为所致。对于石某霞的突然离世,四原告身心遭受巨大伤害,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x县人民医院辩称】
原告所诉石某霞住院治疗和鉴定的事实属实,但石某霞首次住院没有进行细菌培养的原因是12月10日至14日一直用的是抗生素,也是足量的,是符合医疗措施的。原告方说没有对石某霞进行细菌培养,实际医院做了五次白细胞化验,都在正常范围内,与心内膜炎没有直接关联性。
原告说病人血小板增高,实际医院做了四次化验,只有一次血小板增高,而且医生将这一次增高的情形写入了病历,说明医生很重视。主管医生医嘱让术后翻身等,就是为了防止深静脉血栓,而且术前告知并让家属签字,都是预防深静脉血栓。
石某霞首次出院后在家生活16天,这期间出现的问题是原告的责任。鉴定意见书中说没有会诊,实际呼吸科等科室的医生都是来会诊过的。原告方说患者死亡的原因都是被告造成的,我方不予苟同,患者来医院本身就是因为自身有疾病来院的,经过治疗后康复出院。
原告方说血糖高不能麻醉,实际是患者刚入院时血糖有点高,但是术前检测血糖在正常范围内。对于责任划分,我方主张承担20%的责任,主要原因是我方对患者死亡深感遗憾,故愿意承担20%的责任。
【尸检结果】
石某霞经尸体检验,尸体解剖及病理组织学检验,认定死亡原因为左右肺动脉血栓、栓塞。
【鉴定意见】
x县人民医院的缺陷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医疗过错分析】
被告对石某霞的诊疗行为存在未采样进行细菌培养+药敏实验、未进行抗感染治疗;围手术期未进行预见性病情告知及采取充分预防措施;术前讨论对于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案等论证欠充分,出院医嘱缺乏针对性,门诊复查不规范错过严重并发症发生后治疗时机;
二次入院时未重视心率增快、心包积液等异常情况,未采取进一步检查、会诊等种种过错诊疗行为。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判决,x县人民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四原告4382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