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对行使追索权的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特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是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寸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 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提示付款被拒绝后,持票人应如何处理
1、若持票人是在票据到期前提示付款而被拒绝的,不能发起拒付追索,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发起提示付款。
2、若持票人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可以进行拒付追索,向所有前手追索,也可向承兑人再次提示付款。
3、若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持票人曾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被拒绝,此时可发起拒付追索,向所有前手追索;若持票人首次是在提示付款期后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持票人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发起拒付追索。
追索对象为哪些
持票人追索的对象不以其直接前手为限制,它包括一切前手,持票人可向其任一前手或所有前手(不含质权人)进行追索。
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有效期限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从票据到期日起 2年 内有效。
持票人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之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从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个月 内有效。
持票人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之外的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个月 内有效。
电票追索操作流程
持票人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发起提示付款,在收到承兑人拒绝付款签收之日起6个月期限内,可在电票系统发起追索流程:
(一)持票人在电票系统向所有前手或指定前手发起“追索通知”,但只能依次一对一发起;
(二)愿承担被追索责任的前手在电票系统发起“同意清偿申请”;
(三)持票人与被追索人线下协商还款事宜;
(四)持票人收到全部票款及逾期利息后,在电票系统做“同意清偿签收”;
(五)电票系统将该项电票过户予被追索人;被追索人可自清偿日起3个月期限内在电票系统向其再前手发起再追索。
持票人如何取得被拒付证明和已行使追索行为的证明
1.持票人被拒付后,票据状态显示: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
2.持票人在电票系统内,对所有前手逐个发起“追索通知”;
3.此时票据正面,票据状态:拒付追索待清偿;
4.票据反面记载:提示付款日、拒付日、拒付理由,被追索对象;
5.请开户银行截屏打印电票正面、反面,并在打印件上盖章。
据本律师了解,目前不同法院、不同审理法官对证据的要求程度不同,具体证据材料还要看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