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类:企业直接使用政府颁发牌照的融资平台进行融资的类型 一、债权类(货币市场) 1、商业银行 1)商业常用信贷(资金直接提供方) 2)五户联保信贷(资金直接提供方) 3)商贷通或类似相同性质的产品(资金直接提供方) 4)企业债(中间方) 5)公司债(中间方) 6)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间方) 7)短期融资券(中间方) 8)中期票据(中间方) 2、信托公司 1)债券类信托计划(中间方) 2)阳光私募(中间方) 3、小额*款贷**公司(资金直接提供方) 4、典当公司(资金直接提供方) 5、金融租赁公司(中间方) 6、融资租赁公司(中间方) 7、担保公司(中间方) 8、保险公司或类似企业直接投资部(资金直接提供方) 9、大集团或上市企业直接投资部(资金直接提供方)

二、股权类(资本市场) 1、天使投资公司(资金直接提供方) 2、创业投资公司(资金直接提供方) 3、风险投资公司(资金直接提供方) 4、PE股权私募基金(资金直接提供方) 5、股权类公募投资基金(资金直接提供方) 6、信托公司股权类信托计划(中间方) 7、中国股票交易市场主板(中间方) 8、中国股票交易市场中小板(中间方) 9、中国股票交易市场创业板(中间方) 10、新三板——柜台代办转让系统(中间方) 11、产权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中间方) 12、股权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中间方) 13、保险公司或类似企业股权投资部(资金直接提供方) 14、大集团或上市企业股权投资部(资金直接提供方)

三、其他类 1、政府无偿或公益投资平台 1)国家科技部及各地科技主管部门无偿、公益资金支持平台(资金直接提供方) 2)国家发改委及各地发改委无偿、公益资金支持平台(资金直接提供方) 3)国家商务部及各地商务厅无偿、公益资金支持平台(资金直接提供方) 4)国家文化部及各地文化局无偿、公益资金支持平台(资金直接提供方) 5)国家财政部及各地财政厅无偿、公益资金支持平台(资金直接提供方) 6)国家农业部及各地农业局无偿、公益资金支持平台(资金直接提供方) 7)国家工信部及各地工信局无偿、公益资金支持平台(资金直接提供方) 8)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等机构无偿资金支持平台(资金直接提供方) 9)地方政府专项建设扶持资金或引导资金(资金直接提供方) 2、国际机构无偿或公益投资平台 1)联合国采购计划等业务补偿资金(资金直接提供方) 2)欧盟采购计划等业务补偿资金(资金直接提供方) 3)其他国际相关业务扶持资金(资金直接提供方)

第二类:企业间接使用政府颁发牌照的融资平台进行融资的类型 一、商业银行平台 1、信用担保融资 2、委托*款贷** 3、信用卡透支 4、内保/内存外贷 5、承兑汇票 6、定期大额存单融资 二、发起设立PE股权私募基金 三、变相融资租赁 四、股债混合型信托计划 五、合作型政府扶持资金融入构架 六、合作型理财产品计划

第三类:使用金融理论自行设计的企业民间融资平台 一、代理/加盟权等商业获利权提前出让融资(如:特许经营类连锁企业) 二、会员费/保证金等商业消费权提前出让融资(如:洗浴类企业高端会员卡收费) 三、订金/预付费/标书押金等商业保障权提前出让融资(如:团购买房预付费) 四、搭建垄断性资源体系融资平台融资(如:万达模式) 五、搭建交易居间手续费/第三方支付融资平台融资(如:电子商务份额交易市场) 六、资金直接借贷的居间服务平台(如:五色土模式) 七、互助会/合作会等资源共享类融资服务平台(如:拍拍贷) 八、人头费/渠道费等传销类融资平台(如:太平洋直购) 九、内部通过节税/财务等方式合法节省资金支出。 中国民营企业现有的融资渠道只有以上三种途径。但是,使用上述三种融资途径均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 第一类融资渠道的使用基础条件:熟悉金融多种领域专业技术的操作团队支持。 该类融资渠道是民营企业最常用的融资渠道,但由于需要专业的金融市场技术人员协助企业进行操作才可能达到融资目的,而不同的政府颁发牌照的融资平台使用原理、技能和知识均有较大差异,需要配备较多不同领域的专业金融操盘人员民营企业才可能达到这种融资方式融资效率最大化的可能性。 第二类融资渠道的使用基础条件:熟悉金融多种领域专业技术的操作团队和对商业领域十分熟悉的操作团队双向进行支持,融资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该类融资渠道是部分民营企业十分常用的融资渠道,需要根据融资的使用目的进行特殊的规划设计和实践操作。对商业领域专业人才的要求高于金融领域专业人才的要求。 第三类融资渠道的使用基础条件:对商业领域十分熟悉和对资本运营理论的核心思想十分熟悉的操作团队进行支持,融资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该类融资渠道是目前民营企业喜欢使用的融资渠道,但由于需要对金融、商业、法律、财务、组织管理五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均有较高的要求,实际准入门槛很高,适用范围较窄。 目前在中国创造全新的融资平台必须能够在吸收上述三种融资渠道特长的基础上,全面规避中国民间融资领域的三条红线: 第一条红线:向社会公众融资。 任何融资方式(包括融资中介),只要采用的方式是公开向社会进行融资,且融资回报远远高于国家制定的*款贷**基础利率,必然会造成大量“影子银行”的出现。大量政府、金融机构的资金会通过某种渠道进入这些融资体系获利(无风险的赚取国有利率和民营利率之间的利差),从而造成现有国家金融体系的综合运营风险,进而必然成为政府的打击和法办对象。 第二条红线:只考虑完整的融资体系,没有完整的投资回报体系。 自古以来,全世界能够成功运行的融资体系均完整考虑了“钱进钱出”的问题。资金融入后(把钱给你的人都是为了通过你获利)可以迅速投入到能够赚钱的领域获得资金收益,从而保证了投资/融资/再投资/再融资的良性循环。只考虑如何融资,没有准确投资获利模型的融资方式最终都会成为类似“庞氏*局骗**”的下场。 第三条红线:与金融专业团队/商业专业团队不能形成共赢体系。 只要是进行商业运作的企业追求的均为利益最大化,金融资本类的企业也不例外。如果搭建的融资体系中,专业团队和希望融资的民营企业之间不能建立良好的共赢体系,而是民营企业少赚就可以让专业团队多赚,则专业团队一定会力所能及的利用掌握的资源最大限度的从希望融资的民营企业手中获取自身的利益(这就是实体经济严重亏损时,商业银行反倒可以获得巨额利润的本质原因)。所以民营的融资平台如果不能塑造合理的共赢体系,则最终一定导致运行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