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怎么办 (民间借贷现在月息多少利率合法)

民间借贷约定月息0.1合理吗,民间借贷约定利息未约定利率

这是一个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但因为对 “利息1分1%”的表述各执一词,官司打了三审,直到近日才做出了终审判决。

1999年,王铺村委给王三出具现金收据一张,载明:“贷王三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利息1分1%因归还砖厂欠款”。王铺村委原负责人葛某、会计周某、出纳李某签名,加盖了会计、出纳的个人印章和村委的公章。2005年,王三之兄王大从村委处支取借款利息2万元,村委尚欠王三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2013年,王三起诉到县法院,请求判令村委偿还借款5万元,利息6万元(计算至起诉前)。王铺村委答辩称,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村委愿意在扣除2万元本金和利息后承担还款义务,王三主张的利息过高。

县法院一审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铺村委欠王三借款本金5万元,由王铺村委给王三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王铺村委应予偿还。双方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判决:一、王铺村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三借款本金5万元;二、王铺村委按约定的利率月息10‰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的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扣除王铺村委已支付的利息2万元)。

王铺村委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关于如何确定利率的问题。王铺村委给王三出具的借条上注明“利息1分1%”,并没有明确是月息还是年息,王铺村委主张系年息,王三主张系月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数字均是年利率,但是根据民间借贷的习惯,年利率1%又显然过低。2005年王铺村委给王三支付2万元利息时,距离借款时间为6年零1个月,如果按照月息1分计算利息,则此时的利息数额多于2万元。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如果不支付利息,对于王三有失公平,也与王铺村委已付2万元利息的事实相矛盾。因此,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按照1999年12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长期*款贷**利率6.21%计算利息,较为公平合理。据此改判: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王铺村委按照年利率6.21%的标准偿还王三借款利息,扣除王铺村委已支付的2万元。

二审宣判后,王三不服,申请再审。

省高院再审认为,1999年王铺村委给王三出具的现金收据载明:“贷王三5万元,利息1分1%”,虽未注明借款5万元是年“利息1分1%”,还是月“利息1分1%”,但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于“分”用在利率方面“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的解释,双方在现金收据中约定的借款“利息1分1%”,应为月利息是明确的。一审判决以双方约定“贷王三5万元,利息1分1%”为借款月利息正确。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借款约定利息不明,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1999年12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长期*款贷**利率6.21%计算王铺村委借款利息不当,应予纠正。

最终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文中均为化名,切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