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协会Shanxi Association of 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英文缩写(ACME)为一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单位(社团组织代码:51140000102091R),成立于2017年9月,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业务主管单位,协会的成立是搭建政府与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贯彻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推进医务工作者的培养的重要社会力量。
山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协会简介
山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协会Shanxi Association of 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英文缩写(ACME)为一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单位(社团组织代码:51140000102091R),成立于2017年9月,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业务主管单位,协会的成立是搭建政府与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贯彻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推进医务工作者的培养的重要社会力量。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基础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性职业教育。目的是使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动适应卫生服务需求,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山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协会围绕以医务工作者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遵循规律,协调发展;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完善管理,强化监督;考核评估、确保继续医学教育质量的原则为办会宗旨。
协会业务范围为: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自律、培训、创新、协调、服务;规划学科建设、教学质量评估;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部门委托的任务;调查研究继续医学教育与培训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总结推广继续医学教育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成果和经验;组织编写规范化培训教材;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参与推动医务工作者诚信体系建设;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与培训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的活动;组织开发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创建继续医学教育远程培训网站和移动APP培训终端;组织编辑出版继续医学教育学术刊物和相关图书;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工作和接受政府其它委托。
协会下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法律事务部、合作交流部、财务部;单设部门为:新媒体事业部、综合培训部、医学情报部、组织协调工作委员会(组织会员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委员会(继续教育部)、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编辑出版部)、公益科普工作委员会(公益科普部)、山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办公室、岗位胜任力培训与评价办公室、山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系列杂志办公室;二级分会及分支机构等。
协会的成立将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管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行为,有效的维护医务工作者继续医学教育的合法权益,提升医务工作者专业素质,促进医学技术创新和繁荣发展,保证医学服务质量。在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山西省民政厅的领导下,在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协会充分够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推动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做出积极的贡献。
协会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68号海棠壹号21层

协会形象展示

协会走廊

协会前台

协会高端会议中心
山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协会组织机构
山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各分会/专委会创新发展模式
—— 高起点 高标准 高水平 ——
山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协会根据相关规定成立二级分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分会会长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均由我省医学领域各学科顶级专家担任,代表了我省医学各相关领域的最高水平。二级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的组织和指导下带领学科发展新模式如下:
1.负责本学科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培训大纲制定、组织评审项目、组织项目考核,制定本学科长期发展规划。
2.负责本学科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基地的评审工作。
3.本学科远程继续医学教育专栏特约专家,定期发布动态新知识与资讯,统筹带领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召开本学科知识发布会,年度知识自动汇总为标准教材发布于《临床医药文献数据库》。
4.山西省教育医学教育协会免费会场支持各分会/专委会开展年会。
5.山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协会为各分会/专委会提供学术会议执行模型与协同会议服务。

协会组织机构
协会主办公益科普项目介绍
山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协会——普惠公路健康快车项目,普及·惠民·公益·宣教·培训。
普惠公路健康快车以“普及宣传健康知识、宣传疾病预防及慢性病防治知识、开展公益继教培训、公益义诊、疾病筛查等活动。
普惠公路健康快车由特大型大巴改装而成,车上标准配备有一级医院的医疗设备(如:彩超、心电图、多功能手术室、内窥镜、五官科检查仪、电子阴道镜、常规检验设备、吸氧装置、呼吸机等)。包括普通诊疗器械和消毒设施,学术会议活动设备、健康讲座设备、活动开幕设备等基本保障设备(如:自带发电机、空调、电子大屏幕、帐篷、桌椅、音响等)。可以基本满足医疗义诊、疾病筛查、医疗救助、学术会议、户外健康讲座等活动基础设备需求。
普惠公路健康快车公益项目是沿我省公路路线开展流动医学服务的平台。她是以多功能健康大巴为载体,组织临床专家及服务团队以县或乡村为单位,走基层、进社区,开展的系列基层医生知识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百姓健康教育以及公益义诊等活动。
1.面向基层医生,开展系列医学知识培训、医疗技术交流,培养全科医生、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使医学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能够更好地被广大基层医生掌握,服务基层患者。
2.面向社区、农村老百姓,开展健康教育、疾病筛查、公益义诊等活动,提高基层老百姓健康管理水平,使老百姓树立正确的、科学的疾病预防与治疗观念。
3.在突发灾难发生时,“普惠公路健康快车”还可以在第一时间开赴一线,承担医疗救助、救护、紧急手术等任务

健康快车

公益义诊

培训现场
山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山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协会,英文名称:Association of 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 in Shan xi Province,(缩写:ACM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医学教育与培训的高等院校、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医疗机构、医药科研单位、医药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加快医学学科建设,着力培养和造就复合型、高技能、专业化医学人才,继续医学教育是从事医务工作者毕业后再教育,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性职业教育。目的是使广大医务工作者主动适应卫生服务需求,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终身教育和职业发展,组织会员单位共同促进我省继续医学教育事业,提高医务工作人员的素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68号海棠壹号21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培训工作,规划学科建设、教学质量评估,制定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标准和规范培训行为、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设性意见;
(二)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部门委托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培训、课题申报的任务;
(三)调查研究继续医学教育与培训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总结推广继续医学教育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成果和经验;
(四)组织继续医学教育的教学大纲研究活动,举办培训班,组织编写规范化培训教材;
(五)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创建推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诚信体系建设;
(六)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与培训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联系,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的活动;
(七)组织开发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创建继续医学教育远程培训网站及移动APP培训终端;
(八)组织编辑出版继续医学教育学术刊物和相关图书;
(九)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工作和接受政府其它委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医学院校、医疗机构、医药企事业单位、从事医药教育工作的组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五)医学教育工作者、有关专家和学者,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制定本团体的方针和任务,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开办资金为10万元,全部由法人出资,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共中***党**员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建立后,在社会组织*党**建指导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9月5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协会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