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cpa (专升本经济法复习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科目中数字知识点又多又零碎,学习的时候 很易混淆,还总有遗漏。为帮助大家拾遗补缺,全面掌握考试内容,下面小编带来 一份考生记忆时易遗漏的数字知识盘点,一起来看,帮助大家做到心中有“数”!

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六,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七,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八,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九,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十,会计人员具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十一,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十二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十三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十四,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十五,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十六,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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