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缩宫素使用不当致羊水栓塞产妇死亡,医方赔偿95余万元

一、患方陈述

2020年6月18日8时,付某红进入被告医院准备生产,次日产子。因被告原因延误了付某红的抢救时间,间接导致了付某红的死亡。

医疗纠纷:缩宫素使用不当致羊水栓塞产妇死亡,医方赔偿95余万元

现在本案经过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x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20】临鉴字560号意见书,认定了被告的责任,要求被告按90%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四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被告x市中医院辩称

原告起诉所依据的赔偿标准不正确,原告是在2020年发生事故后起诉,2020年x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1,820元,而不是37,342元,支出是22,203元,也不是26,448元。原告起诉所要求的按90%被告承担责任也不正确,被告认为被告承担60%的责任。

原告起诉所要求的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而且交通费因为已经在死亡赔偿金中和丧葬费中体现,不能再给予支持,所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不同意。

三、鉴定意见

x市中医院的医疗过错责任程度为(参与度)主要责任。除了技术层面,病历问题是否增加参与度请法院裁量。

四、医疗过错分析

1、付某红诊断为:孕3产1孕39周+3头位,先兆临产,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羊水栓塞等。羊水栓塞病死率高,发病率1.9-7.7/10万,死亡率19-86%。即使诊断及时处理得当,死亡率仍然较高。

2、估计胎儿4155g,实际新生儿体重4500g。建议实施剖宫产结束分娩,但告知书仅具体到日,未能具体到小时、分钟,知情告知不规范

医疗纠纷:缩宫素使用不当致羊水栓塞产妇死亡,医方赔偿95余万元

3、2020年6月19日8时自然破水,9时进入第一产程,虽破水5小时,但仍处于潜伏期内,无静点缩宫素指征,临床操作不规范。

4、第三产程胎盘娩出后迅速大量阴道流血,仅考虑子宫收缩乏力、失血性休克诊断,给予输血、补充凝血因子、扩容、强心、升压、利尿、抗纤溶、防感染等治疗。

5、两份催产素记录表及分娩记录单。

五、庭审意见

结合本案案情及鉴定意见,本院确认被告赔偿责任为80%,对于四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四原告提出关于救护车费20元及交通费用5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不予支持。

四原告要求给付住院押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未结算,暂不支持,可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四原告已支付尸检费30,000元、鉴定费7,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此笔费用系启动赔偿必要,被告全额负担。

原告其余损失被告按80%赔偿责任负担,赔偿数额为(计算方式见赔偿明细表):1.死亡赔偿金:509,120元;2.丧葬费:30,105.6元;3.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4.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合计350,807.35元;5.医疗费(购买血浆费用)14,024.8元;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80元、营养费为48元。

医疗纠纷:缩宫素使用不当致羊水栓塞产妇死亡,医方赔偿95余万元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判决,被告x市中医院给付原告共计954,185.75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