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法治保障。12月8日,由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湘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前良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湘乡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贺一农担任审判长,检法“两长”同庭履职。

2023年8月,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告人朱某某在禁渔期驾驶塑钢船使用电鱼作业工具在涟水河河道内捕鱼,两人一共捕捞草鱼、鲫鱼、鲤鱼、高体近红鲌120余条。经湘乡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肖某某、朱某某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两人非法捕捞渔获物重量为50.83千克,渔业资源直接损害3392.48元人民币,渔业资源间接损害33924.8元。为使遭受破坏的渔业资源得到修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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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黄前良检察长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紧紧围绕公益受损这一核心,向法庭出示了证据,并从渔业资源受损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等方面发表了庭审意见。经过法庭审理,湘乡市人民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公益诉讼意见适当,当庭宣判: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肖某某、朱某某作案用的捞网一个、捕鱼杆二根、12V专用电捕鱼逆变器一台、12V蓄电池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肖某某、朱某某赔偿因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修复费用37317.28元,上缴国库。
此次检法“两长”同庭履职,是检法两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和严格履行院领导带头办案职责的具体体现,彰显了检法两院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履职担当。
下一步,我院将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继续当好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望者和看护人。
检察之声
水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产资源进行捕捞,都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的要求。对国家明令禁止捕捞的珍稀鱼类和保护动物,在任何时间、任何方式和任何地点捕捞的,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湘乡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