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对加盟商的管控 (代理商区域应该怎么保护)

▼真实案例:

2010年9月5日,铂洛德公司(甲方)与孙元凤(乙方)签订了《万千诱惑产品总代理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以下内容:甲方许可乙方成为山东省济宁市的独家总代理,依法享有开设专卖店及开拓本区域其他渠道的权利,销售甲方提供的“万千诱惑”洗发护发美发产品,销售许可期自2010年9月5日起至2013年9月4日止……合同有效期内,在乙方守约的情况下,甲方如果在乙方所在区域另设代理商,甲方将被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返还乙方保证金;双方约定合同标的共计160000元,包括合同保证金30000元及投资平台130000元。

2011年4月23日,案外人华明同与铂洛德公司签署了一份《万千诱惑产品总代理合同》,约定铂洛德公司许可华明同成为山东省济宁市的独家总代理,享有开设专卖店及开拓本区域其他渠道的权益,销售铂洛德公司提供的“万千诱惑”洗发护发美发产品,合同标的包括保证金40000元、投资平台250000元以及品牌使用金每年3000元,合同期限为2011年4月23日至2014年4月22日。该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基本同孙元凤与铂洛德签署的上述《万千诱惑产品总代理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华明同支付了铂洛德公司全部合同款项。孙元凤得知该消息后,请求法院判令铂洛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36386.75元并返还合同保证金30000元。

本文根据(2013)朝民初字第22562号改编

▼深度解析:

孙元凤与铂洛德公司签署的《万千诱惑产品总代理合同》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

根据孙元凤与铂洛德公司签署的涉案《万千诱惑产品总代理合同》约定,孙元凤交纳相应合同款项后,铂洛德公司授权孙元凤为“万千诱惑”产品山东省济宁市地区的独家总代理。但在该授权关系存续期间,铂洛德公司却又另行将该地区涉案产品的独家总代理权授予给了案外人华明同,但铂洛德公司并未予以制止或者向孙元凤予以披露。铂洛德公司的上述行为会从根本上影响孙元凤独家代理权的实现,已经构成违约,孙元凤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解除合同,退还保证并且赔偿其部分损失的诉讼请求。

加盟商的区域保护,加盟商区域保护划分

▼刘俊杰律师建议:

“区域保护”、“商圈保护”或者“区域专营权”……称呼各不相同,但它俨然成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领域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约定。(为了行文方便,下文统一称为区域保护)区域保护一方面是特许人为了维护自身商业特许经营体系的良性发展的内发性需求,另一方面被特许人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也会主动对特许人提出如此要求。

有趣的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没有相关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涉及“区域保护”的案件时主要会审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没有区域保护的约定,法院不会主动适用或援引。

关于区域保护我们结合诉讼和法律顾问实践经验予以如下建议:

1.尽量不要在合同中作出区域保护的约定。理由除了前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没有限制外,更重要的是我们代理大量客户的过程中发现,区域保护实际并不能排除恶性竞争,有时候在“市场这一只看不见的手”会很好的替代特许人完成趋利避害的审查功能。即特许人如果想在某个区域加盟某个品牌之前,一定会自行查看铺位、商圈、人流量,并借此预估销售额。若他认为某一区域已存在其他同品牌加盟店,而该区域的人流量完全不足以支撑同时开一家店的时候,他会主动换地方,而不会自寻短见与同品牌的前加盟商短兵相接。而有些大城市的核心商圈其实完全具备同时容纳好几个同品牌店铺的能力,甚至多个店铺开在同一区域反而会增加客户对该品牌的信任感。肯德基、麦当劳有时候会在某一个小小的商圈同时开几家店就是最好的证明。而如果特许人自己对区域保护加以限制,实际是自缚手脚,对特许人、两个被特许人都不一定有好处。

2.如果一定保留区域保护,那么请务必将核心商圈去除,且核心商圈的认定权利应保留在特许人一方。即可以约定半径多少公里为某一被特许人的保护区域,但是城市的核心商圈应当允许开设多家加盟店,理由不再赘述。

3.区域保护的计算方式应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除了写明距离外,在区域保护条款中还需要特别注意半径、直径?直线距离还是可通行距离?是以实际测量为准还是以app地图数据为准。

4.如果有区域保护政策的特许人,在有可能违反区域保护政策的商圈一定要实地测量。我们的顾问单位曾经遇到一个违反区域保护的案件,原因是当时他们自行拟定的合同中对于区域条款只写了步行距离一公里内,发生争议的两间店铺通过某app地图查询的步行距离确实超越了1公里,但由于app地图的数据没有及时更新,导致第二家门店开业时新建了一座过街天桥,两店的步行的距离其实没有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