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徐汇检察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接群众举报,于三江路某仓库内查获大量用于制造“快排气枪”的枪管、强磁、巴码阀、弯头等零部件,并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经审讯发现,王某等人通过网上店铺对外销售改装后的气枪,王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辞去工作开网店 “挂羊头卖狗肉”逃避监管
王某原本是公司里一名普通的“上班族”,为了方便照顾小孩,就辞职在家顺便开起了网店。在一次聚会中,王某听到朋友说起买卖气枪的收入相当可观,通过一段时间对“快排气枪”的组装研究,王某便在淘宝上开始展示并销售他组装的半成品“快排气枪”。为了逃过监管,王某将他的半成品“快排气枪”伪装成汽修配件向各地发货,而客户收到货之后,王某再用电话联系让客户再自行购买击发装置“快排阀”,指导加装后便成为一支完整的“快排气枪”。

生意火爆引生疑 不听妻子劝阻仍贩卖
随着销售量日益增加,王某每个月大概能卖出500至1000把左右的“快排气枪”套件,月利润高达五万余元。看到丈夫忙碌的身影,妻子华某提出在下班后帮其担任客服。在与客户的交流中,华某发现有客户曾经发过来一支整枪,于是质疑丈夫网店售卖商品的合法性。不安的华某深恐丈夫的行为涉嫌违法,便极力劝阻王某让其马上停手,并亲眼看着王某将所有网店商品链接均予以删除才放心。没想到,面对巨额的利润诱惑,王某始终不肯放手,趁妻子白日外出上班,重新做起了生意,并且专门雇佣员工帮忙从事装配、清洁以及包装事务。

买卖气枪必违法 售卖枪管组装件亦犯罪
犯罪嫌疑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已经明知涉案的“快排气枪”枪管组件由顾客再自行加装组件后即可拼装成“一支完整自制枪支”,仍通过所注册的网店对外大肆销售,非法获利高达50余万元。案发后从其住所及租赁的库房内至少查获“快排气枪”的枪管组件234套,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234套“快排气枪”的枪管组件可折算为司法意义上的约31件成套枪支散件。据此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本案中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予以逮捕。

请注意!
买卖仿真枪支、快排气枪等属违法行为,
性质严重的或触犯刑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药弹**、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指出,非法买卖*用军**枪支一支以上、以*药火**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用军**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用军**枪支两支以上,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定罪处罚;非法买卖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旁观者
那卖玩具枪的是不是也会被抓啊?我还挺喜欢玩的,是个男生都懂的。

徐汇检察
这个小朋友问题问得好。玩具枪外形酷似真枪,那卖玩具枪算不算犯法呢?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玩具枪。

符合下列三个特征的,认定为玩具枪:第一,外形标准。即在外形上,与仿真枪存在较大差异;第二,颜色标准。即在外观颜色上,大多使用红色、绿色等比较鲜艳的色彩,使用黑色面积小于全枪表面积的三分之一;第三,威力标准。即符合国家玩具标准规定,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小于0.16焦耳/平方厘米(含本数)。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第一,威力标准。即符合《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第二,结构标准。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第三,外形标准。即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1/2与1倍之间的。

枪支、仿真枪和玩具枪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其威力(致伤力)。司法实践的现行判断标准就是枪口比动能,具体的区分标准是:枪口比动能≤0.16焦耳/平方厘米的,为玩具枪;0.16焦耳/平方厘米<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为仿真枪;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为枪支。
徐汇检察
所以如果真的是玩具枪是可以售卖的,所以小朋友你可以放心玩你的玩具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