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宝强的前经纪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涉嫌职务侵占罪?
昨天收到这条新闻后,不少网友私信商法通,
表示不清楚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不要着急,
商法通带你细细了解!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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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晚间,北京警方发布通告,通告中称“朝阳警方依法受理,经过调查取证,于2017年9月12日,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某(男,34岁,北京市人)等人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此前报道曾称,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因涉王宝强离婚案相关问题于近日被警方抓获。
据知情人介绍,宋喆涉嫌职务侵占11日已在自己家中被警方控制,目前关押于朝阳看守所。今年王宝强与马蓉的离婚案也已于8月底进行了二次庭审,据悉这场轰轰烈烈的离婚案将于十一之前尘埃落定。此外,马蓉母亲确实通过假离婚涉嫌转移财产。
关于第二次庭审,虽然双方没有提供更多新证据,但马蓉一方却在审理过程中表示,不同意和王宝强离婚,称自己还和王宝强有感情。
宋喆会受到哪些法律的惩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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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先明确职务侵占罪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宋喆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根据新闻,“王宝强的资产已经全部被划到了经纪人宋喆父母名下的卡上,王宝强公司早已被搬空”,宋喆无故将王宝强公司的资产转移占有,侵犯了王宝强公司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本案中,宋喆是王宝强的经纪人,全面负责王宝强的公司事务,之前新闻中也有提到,有一期真人秀的节目,未经王宝强本人同意,宋喆单方面回绝节目组的邀请。
这也体现了王宝强对宋喆的信任,据此,可能一些私事也是有宋喆代为处理。宋喆也正是利用这种便利,能够实施转移王宝强公司财产的行为。在王宝强公司没有一定的权利,不可能将公司顺利搬空,王宝强却还蒙在鼓里。
根据新闻,宋喆也确实实施了转移王宝强公司财产的行为。
在数额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宋喆应当属于王宝强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从新闻看,宋喆明显具有转移王宝强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
综上,宋喆极有可能职务侵占被判处刑罚。

当然以上只是基于刑法条文的分析。作为一名刑法工作者,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应当是发言讨论的底线。 采取强制措施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下一步还面临着进一步侦查、移送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等多个环节,宋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自待有关机关的进一步工作。 尽管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都不得确定有罪是最基本的宪法原则,但是在基本的事实面前,对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事件经当事人报案后启动刑事程序并迈出实质性步伐,仍然能够让我们相信法治面对罪恶的力量:法律是行为底线,但凡为非作歹的,法律都会让他付出代价!


最后,需要呼吁的是围观者的理性。 尽管这一事件爆发于当事人在微博的控诉,但是在控诉的第二天一方当事人既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还就此提出了名誉侵权之诉,乃知道今天刑事程序的展开,我们都能感受到当事方在法治轨道内解决事件的希望和努力。 娱乐圈的话题可以被娱乐化,但是纳入法治轨道内的纠纷就必须遵循法治的原则。 明星的光环不会成为优势地位,舆论场上的千夫所指也不当然地等于法律上的板上钉钉。因为宋某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而欢呼雀跃,就更应该耐心的等待进一步的结果而不是就此继续欢呼奸夫淫妇的惨淡下场。 同理,既然因为法律的介入而兴奋,就更应该在这一事件中感受到法治的力量而不是沉溺于具体的事实宣泄大仇得报的快感。 再热的事件总有冷却的时候,如果我们不能从中反思到理性和对法律的信任,那也只能是狗血之上再添狗血。
多说一句,宋某已经成了犯罪嫌疑人,下次再用人家的照片是不是该考虑打个码了,毕竟就算是板上钉钉的罪犯都还有基本*权人**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