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网上传出一份当当内部邮件,内容为当当准备成立独立的"公司权益保护部",重点招募有司法机构相关工作经验、退伍军人及安保人员,重在经历,不做年龄、学历等其他硬性要求。当当内部员工确认了邮件的真实性。


看来,为了防止李国庆拘留期满后再来抢章,当当这次真的是做足准备了。不过话说回来,公章真的那么重要吗?拥有了公章就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吗?
从某种意义上说,公章确实挺重要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公章可以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署合同、协议,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文件、通知等等都需要加盖公章。没有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政府部门、法院、合作对象一般都不会认可其法律效力。三个人伪造老干妈的公章,竞与腾讯签了1600万元的广告合同,可见在日常商业活动中,公章的效力有多大。
不过公章的效力虽大,却不能和公司控制权划等号。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与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比公章更能够代表公司。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精神,在"人章不一致"的情况下,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是"认人不认章",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即使没有盖公章或盖的是假章,也是有效的;反之,即使是拿着公司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同意并授权,擅自盖章是无效的。
由于我国拥有历史悠久的公章文化,很多公司股东和李国庆一样,对公章有一种执念,诚然,控制公章确实是夺取公司控制权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法律层面上,公司的控制权归谁,并不是决定于公章在谁的手里,而是决定于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谁控制了公司权力机构,获得一众股东和管理层的支持,谁才能真正掌控公司。下面这个案例,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参考案例: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陈玉高返还公司证照纠纷案
联众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万元,公司股东为陈玉高、李达进等20个自然人,各持有公司5%的股份。公司董事会由陈玉高等7人组成,监事会由武杰等5人组成。本案诉讼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陈玉高。
- 联众公司的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规定:"股东会以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第二十条规定:"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6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陈玉高、徐嘉栋、陈荣福、谢进良、胡建阴、朱麒麟、吴惠明)7名董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2013年2月23日,联众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董事长、董事、监事的换届选举,除一人缺席弃权外,其余19名股东均出席了会议,经会议投票,分别以12:7的比例选出新任董事长李达进,以及新任董事和监事。主持会议的原董事长陈玉高最后宣布选举结果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公司章程无法形成决议。与此同时,其他股东认为换届选举属公司其他事项,只须股东会代表6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生效,因此本次会议决议有效,当即制作了关于董事、监事任免的股东会决议并签名。
2013年3月12日,李达进持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联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提交的申请材料上均未加盖联众公司公章,不符合法定形式,对该变更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因陈玉高拒绝交还公司证照、公章,拒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李达进一方遂提起诉讼,要求原法定代表人陈玉高立即向联众公司返还营业执照等证照、印鉴章及财务账册。
陈玉高认为, 2013年2月23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李达进获得董事长选票12票,李达进和其所谓的新的董事、监事的选票均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会议无法形成决议,不需要进入有关任免(修改章程)程序,原董事、监事继续履行职责,故公司证照无须交还。
【法院裁判要点】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公司普通问题的表决程序可以由公司章程决定,但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等关系公司存续发展的重大事项,公司法强制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标准。联众公司章程援用了公司法的上述内容,规定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等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6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诸多事项,如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等。联众公司章程也规定了董事会选举的办法、任期和表决程序。这些规定的内容仅涉及程序性的规则制定,并不特指某个自然人股东。换言之,只要不涉及董事、监事选举和表决程序修改,而只是董事、监事因任期届满或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并不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也不是法定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何表决,应由公司章程决定。本案中,联众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仅须经代表6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2013年2月23日,联众公司经股东大会对董事长、董事和监事换届选举进行了表决,该表决获得了代表6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公司法》和联众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属于备案性质,李达进作为新任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联众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免去的原法定代表人陈玉高返还公司证照等。
最后,法院判决:陈玉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无锡市联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照、印鉴章、财务账册。宣判后,陈玉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虽然陈玉高作为公司的原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掌握了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财务账册等核心资产,但由于股东大会召集程序没有瑕疵,决议有效,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原董事长不得不交出手中的权力。
回看当当的控制权之争,即使李国庆真的最终夺章成功,掌控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公司账册、财务资料和其他重要档案材料,也不代表他掌握了当当的控制权。决定李国庆能否真正掌控当当的,是他2020年4月24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的程序是否合法,表决结果是否有效。
公司控制权根本上是合法性的问题,而不是公章在谁那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