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投标是工程招标的对称概念,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在指定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参加开标,接受评审,等候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性文件。投标文件映了投标人对招标人各项要求的响应,反映了投标人的完成招标项目的能力水平,是投标人希望和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投标文件是招标人判定投标人能力、意愿、完成项目所需条件的最直接、最有效的依据,是招标人在不同投标人间进行比选的唯一法定依据。
经过评标,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也就是招标人在投标人“要约”后做出“承诺”,投标人将受投标文件的约束。
一般而言,招标文件除了对价格、质量、安全、环保、工期、人员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提出要求外,为了规范投标、防止串通,招标文件也会对投标文件的格式、裝订要求等进行规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均需要严格遵循这些要求。
除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外,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文件的编制、修改、撤回、递交、评审等还有以下主要规定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3)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开标前不得开启
(4)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5)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6)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的,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8)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