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药监局发布《关于明确药品经营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主要是两部分,一是药品经营环节的经营范围的细化,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新增“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冷藏冷冻药品除外)”;二是二级药店可以销售常温、阴凉储存的微生态活菌制品:“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妈咪爱)“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整肠生)“蜡样芽孢杆菌活菌胶囊”(源首康)等。

笔者通过查阅资料发现,公告中允许二级药店销售的药品属于生物制品,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营生物制品应当取得生物制品经营范围,那么江西省局此举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吗?
想要知道是否合规,我们先要了解江西省二级药店具备哪些经营范围。依据江西省2007年发布的《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二级药品零售企业:可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而限制类药品含生物制品。通过分级工作方案可以看出,二级药店是不包含生物制品经营范围的。
笔者经过多方查阅,找到2008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辽宁省有过一个批复,《关于生物制品生态类中乙类非处方药销售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8]360号):凡属于生物制品微生态类且被批准为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可以在符合储存条件要求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批复中列举了生物制品微生态类药品名单:口服双歧杆菌活菌制剂(丽珠肠乐)、地衣芽孢杆菌胶囊(整肠生)、乳酸菌素片、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妈咪爱)。

从上述批复来看,常温、阴凉生物制品在药店销售问题由来已久,虽然曾经有过批复;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时有处罚发生,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争议点主要是存在的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对违反上述条文规定的行为,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设定了罚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如果药品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将按照以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初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根据《公告》和批复其实不难看出,放开的生物制品有三个特性:非处方药、常温或阴凉、口服,并未包含处方药、注射剂类品种,例如人血白蛋白;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为使群众更为方便,将非处方药中安全性更高的一些药品划为乙类,乙类非处方药除可在药店出售外,还可在超市、宾馆、百货商店等处销售。
而药店在储存环境、质量管理和合理用药等方面要求较超市、百货商店更有保障;再者非处方药安全性也相对处方药高;此次江西省局在综合评估后发布《公告》放开符合法律法规制定的初衷。
此举扩大了零售药品销售药品的范围,契合市场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初衷,本着用药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在二级药店部分放开常温、阴凉生物制品的销售;既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原本增加生物制品经营范围需要冷藏设备:冰箱、保温桶等,投入相对较大;又有利于激活市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同时也方便群众用药,在家门口可以买到上述生物制品。
经营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不可一刀切,放开所有常温、阴凉的微生态活菌制品,严格要求的需冷藏和处方类的生物并未在此次公告放开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