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92民初8195号
原告:曾锦铿,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饶如贵,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
原告曾锦铿与被告饶如贵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于2023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锦铿,被告饶如贵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锦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饶如贵向曾锦铿退回货款5500元,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27000元,以上共计3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饶如贵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曾锦铿于闲鱼平台浏览商品时,发现饶如贵售卖自制超大型3D打印机而产生兴趣。在咨询过程中,饶如贵承诺保证机器质量很好,声称有客户使用其3D打印机为我国制造导弹头,称可以按照个人需求下单定制,但是要先交付总价的一半为定金。曾锦铿于2022年4月13日下单交付3000元为定金,定制一台FDM高温热熔塑料成型3D打印机。同日,饶如贵声称只要升级其中2个电机为减速电机,就能把机器精度提升至0.02毫米,并提出升级方案为:增加300元定金可升级为二手电机,而增加700元定金可升级为全新电机。2022年4月15日,曾锦铿从闲鱼转账700元定金给饶如贵,决定以全新电机的价格升级为减速电机。2022年4月17日,饶如贵又声称因为机器在打印过程中会有晃动,一晃动就会把电机这个0.02毫米的精度震没了,前面升级电机钱就“白加了”。2022年4月22日,饶如贵最后建议曾锦铿可以只追加700元定金,用于加粗、加厚机架,让机身更稳固,于是曾锦铿又在微信转账了700元给饶如贵。2022年5月1日,饶如贵声称机器已经差不多准备好了,要求曾锦铿从闲鱼链接再拍下尾款4400元。2022年5月6日,曾锦铿向饶如贵支付尾款4400元。之后,饶如贵一直拖延多次分批发货,但发的是一堆未被检查过的零件,毫无安装工艺与设计精度可言。饶如贵以消极态度要求曾锦铿自行解决安装问题,让曾锦铿先安装机身框架,声称等他后续的主机电路到齐装上去就可以使用了。当曾锦铿安装至一半时,才知主机位置与预期不符,为了解决此问题,又于2022年5月30日支付了200元给饶如贵,至此共支付总价9000元。直到2022年7月18日,饶如贵都还没有发齐全部安装零配件,还存在材料尺寸不对、角度不对、漏件、漏发等问题。饶如贵未提供安装说明书,所发配件没有合格证、保修证等。饶如贵逾期交付设备,且未对机器装配的可行性进行测试,未调试完成就直接交付给曾锦铿。饶如贵声称机器使用的是全新电机,但实际上提供的是二手电机,表面磨损严重,使用时间较长后有异响、停转、不顺等问题。2022年7月5日,曾锦铿安装检查时发现其中一个电机在多次运作后停止了转动,故录了视频提供给饶如贵,饶如贵确认电机有问题,提出退货寄回。双方同意更换为普通电机,当时饶如贵也主动表示愿意退还价差。饶如贵声称能达到0.02毫米精度是虚假承诺,根据其提供的零配件误差非常严重,打印误差始终达不到要求。饶如贵承诺在必要时会提供免费上门安装的服务,但之后又要求曾锦铿支付路费。曾锦铿提出要求退货退款,饶如贵表示此为定制品,不能退全款,只能折半价回收,双方约定折半以4000元回收全部货件,进行退货退款处理,退货运费已由曾锦铿全部承担。饶如贵拖延退款,又无理拒绝退回余款500元。曾锦铿认为,饶如贵以盈利为目的,面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与服务,其交易行为带有经营目的,因此饶如贵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经营者的责任。饶如贵声称其客户有使用其3D打印机为我国制造导弹头的成功案例,属于虚假宣传;饶如贵多次要求曾锦铿增加给付价款,且向曾锦铿提供二手的减速机,未向曾锦铿提供安装说明,未按照承诺为曾锦铿调试、测试打印机的可行性就进行发货,发货时又拖延分批发货,也未在曾锦铿无法自行完成安装时提供安装服务,构成欺诈。另外,曾锦铿认为,FDM打印机的工作原理是高温热熔塑料成型,高温所产生的温度连续维持上100-200摄氏度或以上,以及基座有“热床”大面积加热装置,成型打印工作时间较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及机械安全问题。曾锦铿由于饶如贵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购买了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产品、二手充新的零配件,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饶如贵辩称,其销售案涉商品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第一,电机新旧问题,曾锦铿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电机为二手电机,曾锦铿所述收到的电机有划痕可能是运输过程造成,也可能是自身原因造成;第二,饶如贵并未夸大事实,对商品的相关介绍都有事实依据;第三,曾锦铿称饶如贵发零散配件给曾锦铿,事实是应曾锦铿要求所发;第四,关于曾锦铿提出的安全风险,饶如贵有提供技术指导,承诺如曾锦铿无法自行安装可以提供免费上门安装服务;第五,曾锦铿所称电机失灵问题是其操作不当所致,电机退回检测一切正常;第六,关于曾锦铿所称误导升级的问题,事实是曾锦铿多次更改方案,饶如贵根据其要求提出修改方案;第七,关于曾锦铿所称价格误导及加价问题,那也是曾锦铿多次改方案导致成本增加,都是经过协商处理且同意了的,若其觉得不合适完全可以不接受;第八,运费问题,运费之前没沟通好双方都有出;第九,收全款后没有及时履行约定问题,有饶如贵自身原因,也有疫情原因,但已与曾锦铿沟通协商,其也同意了协商方案;第十,关于曾锦铿所称回购款还差500元未退还的问题。当时曾锦铿表示不想要了,后经过双方协商确定由饶如贵出4000元回购货物,目前尚剩余500元未支付给曾锦铿,因此饶如贵现愿意向曾锦铿退回500元。
各方当事人通过本院诉讼平台提交了证据,并通过本院诉讼平台和庭审过程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发表了意见。对本案有关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2年4月13日,曾锦铿在闲鱼平台向饶如贵支付定金3009元购买定制的3D打印机一台,双方约定打印机规格为:800mm长、800mm宽、1000mm高,商品价款全款为6000元。当日,曾锦铿提出想要让机器打印精度达到0.02,饶如贵表示需要增加两台减速电机,并表示有全新及二手减速机可供选择,经商议,曾锦铿向饶如贵加价支付700元加装全新减速机。2022年4月17日,饶如贵提出机器打印精度如需达到0.02还需再加2000元加厚型材以稳固机器,经协商,双方同意变更机器规格并使用加厚型材,总价变更为8800元。2022年5月6日,曾锦铿支付尾款4400元。之后,曾锦铿提出希望将机器主体放在桌上,饶如贵表示需再加200元延长电线。2022年5月31日,曾锦铿再向饶如贵支付价款200元。至此,曾锦铿共计向饶如贵支付价款9000元。
饶如贵于2022年4月至2022年7月期间分十四次通过快递向曾锦铿寄送安装机器的部件,上述部件曾锦铿均已经签收,并在收到后自行安装机器,饶如贵则在线上指导安装,并承诺如果曾锦铿自己装不好,可提供免费安装服务。曾锦铿认为,饶如贵将未调试好的机器配件发给他,且未提供安装说明,饶如贵承诺提供免费安装但之后又要求需由曾锦铿承担安装的差旅费、住所费,构成欺诈。
曾锦铿认为经组装机器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安装后的尺寸规格也不符合要求,故于2022年7月21日与饶如贵协商一致将机器折价退回饶如贵,并由饶如贵退回货款4000元。2022年7月28日,饶如贵已经收到曾锦铿退回去的全部案涉机器部件,直至2022年8月20日,饶如贵向曾锦铿退还货款3500元,但尚余500元未退回。
曾锦铿主张其收到的减速机实际为二手电机,电机成色不新、有划痕,没有任何包装说明,其中一个电机有失灵、异响的问题。为此,提供电机外观照片、使用视频及其与饶如贵的聊天记录予以证明。聊天记录显示曾锦铿提出电机有异响,饶如贵确认确实“有问题”,并同意退货退款。曾锦铿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电机有合法来源。
购买前咨询时,饶如贵曾在介绍其业务时称:“我们这个只是跟你讲,我们可以做这么大的,而且有成功的案例在里面。至于你们自己需要多大的,就是完全靠你们自己那个不用去跟别人比他,他那边他是跟我们国家合作的,他在帮我们中国制造那个导弹头。”曾锦铿主张饶如贵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另查明,饶如贵的案涉闲鱼账号内展示有112个待售物品,基本为3D打印机及打印成品。
本院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曾锦铿通过闲鱼平台向饶如贵购买定制商品,双方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饶如贵虽是通过闲鱼平台向曾锦铿出售案涉机器,但从饶如贵的账号发布内容来看,其以销售该类机器及打印物品为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饶如贵销售案涉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二、曾锦铿是否有权要求饶如贵退回货款。
一、饶如贵销售案涉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当事人一方要求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案涉商品为定制商品,曾锦铿有关案涉商品的发货、安装、使用效果等问题,均属于合同履行问题,与饶如贵在订立合同时主观上是否存在欺诈故意并无直接关系。况且,案涉商品为机器设备,系根据曾锦铿的要求定制,对技术要求较高,案涉机器设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不等同于饶如贵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故意。曾锦铿主张饶如贵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但饶如贵有关其他客户用其打印机制造导弹头的介绍针对的并非本案商品,该行为更多是为宣称其设计、制造的3D打印机具有相对成熟的技术,并非是针对本案商品情况作出的承诺,就该宣传行为而言尚不足以被认定为欺诈。但是,针对减速机的问题,曾锦铿主张饶如贵提供的案涉减速电机是二手产品,减速电机表面有划痕、没有商品包装、说明书,其中一个减速电机还在多次操作后发生卡顿、失灵和异响的情况。从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在曾锦铿安装并未电机使用效果提出异议后,饶如贵确曾认可电机“有问题”而予以退货退款,而饶如贵并没有提供案涉减速电机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来源等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就该销售电机的行为,本院认定饶如贵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曾锦铿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就该电机销售问题,支持曾锦铿有关三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据此,饶如贵应向曾锦铿支付惩罚性赔偿2100元。
曾锦铿是否有权要求饶如贵退回货款
案涉纠纷发生后,曾锦铿与饶如贵已就退款及折价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该约定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该约定履行。现曾锦铿已向饶如贵退回货物,饶如贵却仍拖欠500元货款未退回曾锦铿,故饶如贵应向曾锦铿退回货款500元。曾锦铿主张超出部分,与双方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曾锦铿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本案符合该条法律规定情形,故依法实行一审终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饶如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锦铿退还货款500元;
被告饶如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锦铿支付惩罚性赔偿2100元;
驳回原告曾锦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25元,由原告曾锦铿负担281.75元,被告饶如贵负担2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麦应华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魏浩翰
书 记 员 谢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