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重疾险后,若在等待期内进行了癌症筛查,且筛查结果显示疑似恶性病变,那保险公司能否以“等待期出险”为由不予理赔吗?
我们来看看这种情况,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01
事情是这样的:
2014年10月31日,冯女士在阳光保险为自己投保了“金世福寿终身寿险(万能型)”,并附加了“万能重大疾病保险C款”。但在附加重疾险里有一点约定:等待期90天内,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2014年12月23日,冯女士在当地医院做妇科检查,因为当地医院无法进行TCT筛查,因此冯女士的检测标本被外送到河北省人民医院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显示为:高度鳞状细胞病变(HSIL),疑肿瘤的不典型子宫颈内膜细胞,建议进一步做阴道镜检查并取活检。
2015年5月4日,冯女士经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进一步检查,最后诊断为:宫颈上皮内瘤变CINIII级(原位癌)。
2015年5月6日,冯女士在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手术后,于2015年5月12日出院。
出院后,冯女士便向阳光人寿申请理赔。但阳光人寿认为,冯女士本次事故属于等待期内出险不予以理赔,并终止了附加重疾险的合同效力。
02
法院如何判?
该案的关键在于,冯女士在等待期内进行的“TCT筛查”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导致“轻症重疾”的相关疾病就诊。
如果是的话,保险公司就不赔;不是的话,保险公司就应该赔。
经调查,该项TCT检查确实是河北省人民医院所做,并了解到该项检测是筛选宫颈癌的一项技术,但该检测报告单上的筛选结果并不是最终确诊。而且该检测标本是外送的,冯女士本人并没有到该医院就诊过。同时,在得知TCT结果后,冯女士也并没有在等待期内接受河北省人民医院的建议做进一步检查。
因此,法院认为该项TCT筛查不等同于就诊。
所谓“就诊”,应是得知自己患有该疾病而去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而该项TCT筛查是医疗 结构 进行妇科疾病的普查项目,具有体检性质,并非被筛查者因病就诊。
最终,法院认定冯女士在合同等待期内接受医疗机构宫颈癌筛查并不属于就诊,冯女士于2015年5月4日前往医院就诊,确诊为原位癌,已超出等待期,按照合同约定,应当予以赔偿。
03
写在最后
保险合同设置等待期,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防止“逆选择”、“带病投保”。
在上述案件中,冯女士的TCT检测报告,只能证实冯女士在等待期内接受了宫颈癌筛查,但是:
- 无证据证明,其在投保前就明知自己患有“宫颈原位癌”而故意投保;
- 也无证据证明,其在等待期内接受此次筛查时,就知道自己患有以上疾病;
- 也无证据证明,其在等待期内得知此次筛查结果后,按医院建议作进一步检查。
- 更无证据证明,其等待期内得知自己患有以上疾病,就前往医疗机构就诊。
法院也认定,此项筛查只是具有体检性质的妇科普查项目,并无接受治疗的意思。因此,冯女士做的TCT筛查并不同于就诊。
冯女士最终确诊也已经过了等待期,符合合同约定的出险情况,阳光人寿应当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