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产后感染了会怎样 (引产医疗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29日,原告因怀孕胎儿畸形到被告处行引产术,2021年6月1日在引产手术过程中,原告胎儿娩出,但未将胎盘引出,2021年6月4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中载明胎盘植入等,原告在某市人民医院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6883.99元。原告于出院当日至山东省立医院继续住院治疗,诊断为:产褥感染、胎盘滞留、引产术后。住院治疗3天后,病情好转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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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导致其医疗损害,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引产感染的几率大吗,剖腹产医疗纠纷案例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21年5月29日,原告因怀孕胎儿畸形到被告处行引产术,2021年6月1日,被告在引产手术中胎儿娩出,但未将胎盘引出,胎盘滞留母体之内,导致原告病情恶化,发热、高烧,因治疗效果不佳,2021年6月4日原告转院至山东省立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经山东省立医院诊断,原告病情为产褥感染、胎盘滞留,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无菌原则,并在原告产褥感染发生后未能做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是导致原告产褥感染的主要原因,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身体各项机能损伤,从各方面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身体伤害和精神损害。

医方观点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辩称:被告的治疗行为存在一定瑕疵,本案在庭前已经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愿在鉴定意见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的损失应当按比例赔偿,精神抚慰金和营养费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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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某胎盘植入,导致胎盘、脐带滞留,是引起产褥感染的诱因,属次要原因;医方在引产后、清宫术、日常诊疗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无菌原则,并在产褥感染发生后未能做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是导致被鉴定人陈某产褥感染的主要因素。鉴定意见为:某市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陈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产褥感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参与度为70%~80%(均值75%);被鉴定人陈某误工期评定为75日为宜,护理期评定为25日为宜,营养期评定为45日为宜。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关系,某市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陈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经鉴定过错与原告产褥感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参与度为70%~80%(均值75%),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鉴定结论,本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

判决结果

2022年9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498.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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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院内感染医院是否有过错,鉴定机构只能推定。

通过病历是无法反映出医院是否存在无菌操作不严格的过错,因为病历是医院书写的,是不可能记录自身存在违反无菌操作原则的行为的。所以实践中,存在院内感染情形的医疗纠纷做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五花八门,大部分都不会直接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因为没有依据,而鉴定存在过错的,都是推定违反无菌操作原则。本案的产褥感染就是院内感染的一种,即入院48小时后出现的感染,鉴定机构认为医院存在的过错,也是推定出来的。

2.不构成伤残的,如果医疗费不多不值得打官司。

本案住院期间发生产褥感染,导致患者增加了住院天数、医疗费,但是没有构成伤残,鉴定机构给出非常偏向患方的鉴定结论,而判决医院赔偿的总金额只有45498.67元,其中还有20000元又是法官打破司法惯例(构成伤残才有精神抚慰金)判决的精神抚慰金,如果除去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估计没多少收益。

3.本案是对患方非常有利的判例,不具有类案参考价值。

正如上述,大部分类似案例,鉴定机构都不会判决医院存在违反无菌操作的过错,实践中,法院也不会给不构成伤残的情形支持精神抚慰金,所以这类案例患方仍然需要谨慎选择走司法程序。很多当事人喜欢将利于己方的类案判例当做典型判例评估案件、制定诉讼策略,这是不科学的,应该综合大部分的案例来评估才是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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